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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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7日 |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在审理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利津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康洁环卫公司")诉你单位及第三人纪振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虽然判决支持了你单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但在审理中发现你单位在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单位没有对职工纪振华与用人单位康洁环卫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批复肯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权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提交的证据,查明有关劳动关系等与认定工伤有关的事实。本案中,用人单位康洁环卫公司否认与纪振华存在劳动关系,职工纪振华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经司法机关及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你单位未对纪振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直接认定纪振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属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本案通过庭审质证、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纪振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防止用人单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故意拖延行政案件的审理,损害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我院依法对纪振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而未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从而依法及时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完善行政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特提出以下建议:你单位在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提交的证据及调查核实情况,首先查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作出劳动关系认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中阐明作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防止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对己不利时,故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借此拖延行政案件的审理,损害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王桂丽 联系电话:826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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