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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动产案件是否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0日

   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即专属管辖。其中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较为常见。那么,是否是所有的涉及不动产的案件都适用专属管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另外还规定了四类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可见,并非所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都适用专属管辖。

   对于虽然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但本质属于债权纠纷的案件,如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附随不动产抵押的借款合同就借款事宜发生的争议等,此类则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也仅限定于“因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极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分配及权属问题,属于因离婚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这类纠纷亦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分包、勘察、设计合同等合同类型,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倘若双方仅仅因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引发纠纷,仍要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中,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自住型商品房、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该类房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

   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变通,所以更应当从严把握,限定在必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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