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执行强制措施操作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4日

  为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司法警察实施执行强制措施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在执行中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拘传措施;

  (三)搜查措施;

  (四)罚款、拘留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条  在执行中,需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执行局制作裁定书、决定书,履行审批手续后,移交司法警察支队实施。

  第三条  法警实施强制措施,应在收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执行,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需延期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可延期2日。

  第四条 实施强制措施时,应由警长负责,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并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第五条  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当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六条  强制措施实施完毕后,应在24小时内将执行结果和有关手续移交司法警察大队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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