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管理规范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4日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管理和规范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内容 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管理规范主要对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的警力配置、装备配备、执法程序、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应急处突等内容加以规范。

  第三条  基本程序 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基本程序是:

  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必须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分管法警工作的副院长牵头,警队主要领导具体组织实施。

  法警部门应设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应急分队、警队领导担任负责人,随时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

  第四条 警力配置 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警力配置标准是:

  (一)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所需警力,由司法警察部门根据案情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类型负责派遣;一般情况下执行同一项任务时警力应不少于3名司法警察,并可根据案情需要适当增派警力;

  (二)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由负责该案件的庭室或承办人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报请分管法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派遣。

  ﹙三﹚法警部门案件指挥领导小组可下设执行实施分队、警戒分队、处突分队等警务分队,在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四﹚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紧急情况,现场警力不足需要增派司法警察的,司法警察部门应按照规定立即派警增援。

  第五条 警用装备  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警用装备应按任务实际需要统一配备:

  ﹙一﹚司法警察执行强制措施时应根据案情选择穿着统一的作训服或执勤服;

  ﹙二﹚警用装备:如防暴头盔、防刺服、个人单警装备、约束性警械、喊话筒、警戒带、防火防暴设备、破拆工具等;

  ﹙三﹚警用车辆:如警务指挥车、囚车、警备车等;

  ﹙四﹚必要时可同120联系派救护车及医疗救护人员到达执行现场。

  第六条  对象及目标 司法警察对下列违法人员可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一﹚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

  ﹙二﹚违反安全检查规则、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人员;

  ﹙三﹚扰乱执行工作秩序、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

  ﹙四﹚违反信访管理条例、扰乱信访秩序的人员;

  ﹙五﹚扰乱审判、办公秩序,围堵、冲击审判机关的人员;

  ﹙六﹚妨碍民事诉讼、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人员。

  第七条 行为规范 司法警察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司法警察执行任务应随身携带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司法警察警官证、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司法警察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服从警队领导或法警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三﹚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由警队领导或法警现场指挥员下达指令,接到命令后应立即执行。

  ﹙四﹚坚持文明执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条 规范用语 司法警察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举止端正、严肃、谨慎、语言文明。

  根据工作需要可告知“我们是ⅩⅩ法院司法警察。”

  另外根据不同对象可参照使用以下规范语言,例如:

  ﹙一﹚ ⅩⅩⅩ,现在依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请签收。

  ﹙二﹚ 如果你拒绝签收,将依法留置送达。

  ﹙三﹚现在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在依法对进行拘留、拘传 ,请你配合。

  ﹙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请配合。

  ﹙五﹚ 如继续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采取其他手段抗拒执行,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 强制措施

  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一﹚ 拘传;

  ﹙二﹚ 训诫;

  ﹙三﹚ 责令退出法庭;

  ﹙四﹚ 责令履行协助义务;

  ﹙五﹚ 罚款;

  ﹙六﹚ 拘留。

  第十条  应急处 突  司法警察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应急处置原则如下:

  被执行人员有抵触情绪,不给予配合时:

  ﹙一﹚警告被执行人不得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做好采取进一步措施准备。

  被执行人员暴力抗拒执行时:

  ﹙一﹚保护好审判、执行人员的安全,同时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约束,收缴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

  ﹙三﹚根据执行人员或法警指挥员命令,对被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人员进行警告、劝阻,告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命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如遇到司法警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经警告无效、非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对严重妨碍执行秩序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带离、临时看管、人身约束、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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