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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购房人已还清逾期本息,银行不能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4日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聂某向某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并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65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若未按期归还本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聂某立即清偿。聂某的父母自愿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聂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2023年6月开始,聂某出现逾期偿还本息的情况,逾期天数从4天至1个月不等,逾期本金产生的罚息从0.63元至5.53元不等,直至2024年1月,聂某还清当期及前期拖欠的所有本息。之后,聂某再次出现逾期,庭审前聂某将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全部清偿完毕。

  某银行将聂某等诉至本院,诉称因聂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诉请聂某及其父母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裁判结果

  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银行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剩余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本院认为,虽然聂某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结合前期逾期时间、罚息金额以及庭审前将已到期本金、利息、罚息还清的事实,聂某的违约行为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聂某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约情形以及其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证明其具有履约能力和还款意愿,且某银行起诉前未采取任何方式通知聂某合同提前到期。因此,某银行要求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聂某及其父母偿还所有借款本息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某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房贷问题不仅关系到金融安全更密切关乎公民的生存,本案中,人民法院兼顾金融机构利益以及民生问题的解决,认为该案合同中购房者已补正履行瑕疵,且具备履约的能力和意愿,因此银行不能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维护了金融机构以及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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