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费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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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2日 | ||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4日,张某、王某因经营周转向李某借款4800000元,并与李某签订《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对借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方式、出借人及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保证、抵押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张某以自己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王某未按借款期限还款,李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主张逾期利息按合同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主张律师费140000元。张某、王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律师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其他费用”,应包含在李某主张的逾期利息中。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其他费用”的性质为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并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范围。故支持了李某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中的“其他费用”应理解为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而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其归入“其他费用”范畴。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主张的利率已达法定利率上限,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另行承担律师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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