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系行政案件起诉申请人,请在向我院提起立案申请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原告主体资格
1、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主体资格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院管辖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起诉期限
1、如您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当在知道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您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逾期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您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您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起诉材料准备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起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原告与被告基本情况。如系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以及该当事人最便捷的联系方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该当事人最便捷的联系方式。
2、如您有诉讼代理人,请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服务处所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
3、具体的诉讼请求。详细、准确写明提请解决的事项,提起行政赔偿的,要明确具体金额。
4、相关事实及理由:简要说明相关事实及支持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依据。
(二)相关证据:行政案件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您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原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复议才能起诉的,您起诉时应提交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应当提交申请复议的证据;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未送达书面决定的,您应当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确已存在的依据。
3、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您应当提交已经提出申请的事实和依据。
4、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您应当提交具体行政行为对您造成损失的事实和依据。
特别提示
1、请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您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将按您自动撤诉处理。
2、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不清楚之处,您可咨询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