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曹梅霞、曹美英、张汝新、东营市鸿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059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