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 赏 执 行 公 告:(2024)鲁0591执114号
  • 作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5日

 悬 赏 执 行 公 告

执行法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24)鲁0591执114号

悬赏执行标的: 65000元及利息  

悬赏执行比例:10%(执行到位标的)

被执行人:黄晓芳,女,200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勐大镇西山村委会平掌小组2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0825200204030924。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限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或撤销本公告之日止。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黄晓芳的财产举报,对提供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用于清偿悬赏执行案件的债务及诉讼费用的金额乘以悬赏比例给予悬赏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46-6231892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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