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鲁0591执恢252号
李红霞:
邹爱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91民初336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邹爱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爱庆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邹爱庆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邹爱庆支付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178400元、公告费26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邹爱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缴纳案件受理费7454.0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4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联系人:高兴江 韩笑 联系电话:0546-6092231
户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622840134705411506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