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年法官遴选工作,根据《山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山东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2018年法官遴选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法官遴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截至2018年6月30日,符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包括民主测评和业绩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其中民主测评为30分,业绩考核为70分,按70%的比例计入综合成绩。
三、民主测评(赋分30分)
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院全体在职在编人员。民主测评根据员额内法官的选任标准,在综合考虑所推荐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后,对报名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业务能力、廉洁司法、综合表现等五项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别赋分30分、20分、10分、0分,弃权票赋分20分。测评选票分为A、B、C三类,其中,院领导为A票,占40%权重;中层正职为B票,占35%权重;其他人员为C票,占25%权重。
考核对象民主测评得分=A票总分值÷A票份数×40%+B票总分值÷B票份数×35%+C票总分值÷C票份数×25%
近三年工作业绩(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1、审判业务岗位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审判资历(5分)。助理审判员任职满一年计0.3分,审判员任职满一年计0.5分,副庭长任职满一年计0.7分,庭长任职满一年计1分。时间计算以人大常委会公布任职时间为准,任职时间不足半年减半计算,超过半年按任职满一年计算,同一时间期限内多职务不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管理经验(5分)。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一年计0.5分,领导职务任职满一年计1分,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一年计1分,领导职务任职满一年计1.5分,因工作需要临时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普通干警按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经验计算得分,副科、正科级干部分别按照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经验计算得分。时间计算以任职文件公布时间为准,任职时间不足半年减半计算,超过半年按任职满一年计算,同一时间期限内多职务不累积计算。任职期间庭室受到本院、市级、省院、国家级表彰的,庭室长分别加0.5分、1分、3分、5分,副职、临时负责人分别加0.2分、0.5分、1分、3分,该项最高不超过5分。
案件数量(30分)。近三年个人结案数(包括法官助理调解案件署名数)每件计0.05分,法官助理调解未署名案件每件计0.02分;法官被本院表彰为季度办案能手(优秀助理)的,每次计0.5分,被表彰为年度办案能手(优秀助理)的,每次计1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案件质量(15分)。近五年所办案件无上诉情况的计10分,上诉案件每件减0.1分,发回重审案件每件减0.2分,改判每件减0.5分,经本院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每件减0.5分;执行案件被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裁定被撤销的,每件减1分;因适用强制措施不当,导致错误执行的,每件减1.5分;诉讼中或已审结的案件中引发信访投诉的,每件减0.1分,信访投诉以上级法院反馈登记为准。
其它奖惩(15分)。因工作表现突出被本院或上级法院通报表扬的,每次每项分别加0.5分、1分;因工作疏漏疏漏被工作提醒、通报批评的,每次每项分别减0.2分,0.5分;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每年次加1分;获得本院、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其中属审判执行业务工作的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属综合工作的分别加0.5分、1.5分、2.5分、4分;理论文章、专业论文、典型案例、活动征文等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发表的,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等奖次级别每项分别加1分、3分、5分,此项最多得10分。
2、非审判业务岗位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包括因工作需要,审判部门中主要从事审判管理、综合调研或其它工作的人员。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工作实绩评价(45分)。报名人员提报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开展的先进性、创新性以及所取得成效等,要求内容具体详实,字数不少于2000字。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后,在本院全体在职在编人员范围内进行工作业绩评价。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别赋分60分、50分、40分、0分,弃权票赋分50分。测评选票分为A、B、C三类,其中,院领导为A票,占40%权重;中层正职为B票,占35%权重;其他人员为C票,占25%权重。
考核对象业绩评价得分=A票总分值÷A票份数×40%+B票总分值÷B票份数×35%+C票总分值÷C票份数×25%
审判资历、管理经验、其它奖惩项目与审判岗位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同一标准考评。
(三)考核程序
1、提报个人述职报告(1000字以内)。由考核对象提报近三年的述职报告,含期间直接办理、参与办理或指导办理的案件数量,参与开展或指导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理论调研等综合工作等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案数据以审管办掌握的,已录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数据为参考。未录入系统的其他特殊情况可在述职报告中分清类别如实列明,由我院法官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
2、业绩审核。法官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判资历、管理经验、办案数量质量、其它奖惩等进行确认、计算分值,反馈给每名法官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完成按规定加权计入成绩。
述职报告经本人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法官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业绩公示。法官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述职报告进行公示,并召开述职会议,由考核对象作工作述职,同时对能够入额情形作出工作承诺,对不能入额情形作出表态发言。
4、业绩评价。本院全体在编人员及雇员制法官助理对报名人员进行业绩评价,政治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公示后按规定加权计入总成绩。
业绩评价采取民主测评方式,测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计100分、80分、60分、40分,弃权票赋分60分。测评选票分为A、B、C三类,其中,院领导为A票,占40%权重;中层正职为B票,占35%权重;其他人员为C票,占25%权重。
考核对象业绩评价测评得分=A票总分值÷A票份数×40%+B票总分值÷B票份数×35%+C票总分值÷C票份数×25%
近三年曾被追究错案责任并被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受到纪律处分的,原则上认定业绩考核不称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司法责任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过程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严肃工作纪律。参加考核组织工作的人员必须忠实勤勉履行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反纪律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得有拉票贿选等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入额资格或退出员额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坚持统筹兼顾。要协同推进改革和审判执行工作,坚持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切实把改革的成效体现到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创新发展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