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现场督察时发现,甘肃省夏河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含氰化物危险废物堆浸处置不到位,堆放废渣总量达900余万吨,其中堆浸渣400余万吨,渣场部分区域未铺设防渗膜,也未建设截洪沟,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根据《甘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既定的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某矿业公司实施了案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并通过县、州两级政府整改验收。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某矿业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某矿业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要求。某矿业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已经实施了案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并通过县、州两级政府整改验收,案涉矿区生态破坏问题已由某矿业公司恢复治理完成,某矿业公司承担生态恢复工程费4685.67万元及堆浸渣污染治理费1183.97万元等全部费用,并赔偿尚未修复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44.39万元。经依法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磋商程序维护黄河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甘南高原是青藏高原“生态门户”,也是黄河、长江重要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生态功能极为重要。甘南高原海拔高、紫外线强、气候寒冷潮湿,生态环境极为脆弱,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一旦被破坏,自我恢复能力差,自然修复周期长,人工恢复成本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用好司法确认程序,对行政主管部门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在确保重大生态环境治理案件及时高效处理的同时,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与涉案企业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积极履行黄河上游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共同守护好甘南高原黄河“蓄水池”生态功能,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为实现黄河安澜,保障一泓清水向东流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