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健康安全和诉讼权利,现就诉讼活动有关事项的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因春节假期延长,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安排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其中,已经公告排期在上述期间的庭审,依法顺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相应顺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向本院申请立案、诉讼费缴纳、案件咨询等,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操作,尽量减少出行。
四、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
五、疫情防控期间,确有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本院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递交材料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本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
七、本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此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