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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开发区法院反映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特点及建议
  • 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当前互联网自媒体迅速发展,但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现象严重污染着网络生态,亟待规制。2018年以来,开发区法院受理名誉权纠纷36件,其中在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案件28件,占比77.8%。经分析,该类案件存在三方面特点。一是捏造事实。侵权人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个人恩怨,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况下“无中生有”,恶意制谣进行人身攻击,意图对被侵权人进行“道德审判”,使其“社死”,损害了被侵权人合法权益。某案中,被告王某与前女友李某分手后,杜撰李某多次出轨、小产、盗窃,且用词低劣,对王某侮辱中伤,被认定侵权。二是广泛散播。侵权人通常在多个自媒体平台发布谣言,有的通过微信群、QQ群等熟人社交网络,有的在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上传短视频或直播进行散布,谣言传播速度和范围呈几何式扩散。某案中,被告张某将杜撰的信息和原告邱某个人信息、私密照片转发给邱某同事和邻居,人数近百人,网络浏览量过万,严重侵害邱某的社会评价。三是赔偿标准低。28件网络侵权案件中绝大部分判决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1件因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获得6万元赔偿。被侵权人均表示现行赔偿标准过低,一方面,名誉权受损结果不可逆,负面影响时间长、难以彻底消除;另一方面,赔偿金额和实际遭受的损害不对等,个别被侵权人甚至出现抑郁自杀倾向。对此,开发区法院建议:一是加强个案引导。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对网络侵犯名誉权行为构成要件、危害后果、法律价值导向等进行详释,教育引导网民遵守互联网规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采取合法理性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二是构建打击合力。针对电子数据易删改、侵权人身份难认定、损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建立司法同公安、网信等政府部门、互联网平台等企业的协作联动机制,提高证据保全力度,形成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的部门合力。三是提高赔偿标准。加大公民人格权保障力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高名誉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合理认定侵权人主观过错,实质落实人格权侵害禁令,树立尊重保护公民名誉权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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