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东营开发区法院受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18件,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三工”因素判断难。“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认定的基本要件,也是审判实务中难以把握的问题。职工主动加班、因公外出等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往往存在不同理解。因特定职务或工作性质,在就餐期间、工作间隙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往往存在认定分歧;二是事实劳动关系证明难。部分职工因受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指派从事劳务,无法提交证明力充分的证据,给事实查明带来困难;三是职工与用人单位间权益平衡难。在工伤认定领域,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利益对立冲突且不易调和,案件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阻力大,影响案件服判息诉工作。对此,开发区法院提出以下审判思路建议: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持有、举证能力、生产经营地位等方面存在不对等,职工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承担对工伤事实的初步证明责任。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倒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正确、认定过程中查明事实,并提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做好审判中各事实要素的审查,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审查、“三工”因素的审查、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的审查等等。对于工伤认定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从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三是综合考量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裁判结果进行“三个效果”的评判,既要体现人文关怀和示范导向,又要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受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救助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