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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0日

曹某诉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的认定

关键词: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实际履行合法利息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本金的认定,应以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的数额为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经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典》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索引

垦利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5民初2805号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诉称:1.判令被告谢某偿还原告曹某借款5500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58000元,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每天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谢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8日,谢某向原告曹某借款55000元,并向曹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19年4月10日前还清,若逾期每天按照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曹某向谢某主张还款,但谢某拒不偿还借款。

    被告谢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8日,谢某与曹某签订《还款协议书》,谢某并向曹某出具《借条》。《还款协议书》载明:“截至2019年4月8日借款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圆整),定于2019年4月10日前还清,逾期每天按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曹某身份证号xx借款人谢某身份证号。2019年4月8日”。在《还款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均签字。借条上有借款人签名。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某向曹某出具《借条》及谢某与曹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原告主张自2019年4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每天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其违约金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予以计算。

裁判结果

垦利区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2805号判决,判决: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偿还借款本金及代理费共计5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认定。双方约定的每天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能否被支持。本案中, 谢某与曹某签订《还款协议书》,谢某并向曹某出具《借条》。《还款协议书》载明:“截至2019年4月8日借款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圆整),定于2019年4月10日前还清,逾期每天按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曹某身份证号xx借款人谢某身份证号xxx。2019年4月8日”。在《还款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均签字。借条上有借款人签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某向曹某出具《借条》及谢某与曹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谢某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向曹某偿还涉案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曹某要求谢某偿还借款55000元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自2019年4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每天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其违约金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予以计算。综上: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偿还借款本金及代理费共计5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注解

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实践性,对当事人借贷关系的认定除了审查借据的内容外还应当审查借款的实际履行情况。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官简介:

岳玉成,男,汉族,中共党员,1969年1月13日,行政庭庭长,负责家事及行政审判工作。联系电话:0546--252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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