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条件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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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29日 | ||
第一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做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八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在法院立案庭领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审批表,由立案庭长审查签字,同时征得分管院长同意并由分管院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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