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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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须知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的权利: (一)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二)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不属于应当执行的财产,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仍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亦可请求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但必须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交到人民法院或以特定帐户固定。 (五)被执行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权利和义务。 (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及有关协助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提起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二、被执行人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或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执行人员的询问,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 (三)被执行人有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或法院清点后责令其保管的财产;2、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赂、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其他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的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等物品。 (四)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法院责令其保管的查封财产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须按规定缴纳执行费及因执行案件所支出的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六)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人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贿送钱财物、进行宴请,提供娱乐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自觉遵守人民法院通知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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