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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须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收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四、申请执行人有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恢复中止案件执行的权利。恢复申请执行的,不再另行立案,但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举报表。

  五、申请执行人应按执行人员的通知或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执行人员的询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作暂缓执行处理。

  六、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有了解的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状况或线索,并承担举证责任和承担因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住所地而导致案件中止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七、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评估、拍卖等有关费用的,应承担导致案件中止或地无法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八、申请执行人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人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贿送钱财物、进行宴请、提供娱乐及其他利益。

  九、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执行人员及有关协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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