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天遇事故 维权还需“长点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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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7日 | ||
2018年6月22日,张某经人介绍到H公司工作,负责在公路两旁修建辅助设施,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6月23日,吴某驾驶车辆行驶至H公司工地附近时与张某停在公路北侧路边的三轮汽车相撞,致使步行的张某和站在路边石处的黄某等三人受伤,造成车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因该事故造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以H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利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H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间接证据证明其与H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H公司对张某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因张某无法提交其与H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利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H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法官询问了张某是由何人介绍至该工地工作,是否到H公司报到过,张某称其记不清介绍人是谁,双方仅口头约定了工资,谁付工资也没有约定。最终,因张某无法提交新证据证实其与H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面对如此“不走心”的当事人,法官也只能“一声叹息”。那么,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 法官普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劳务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缔结劳动合同多通过口头方式,内容也仅约定工作任务、期限,工资,劳动者在工作中一旦发生意外,若用工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往往会在诉讼过程中陷入“无证可举”的困境,最终因双方法律关系难以确定而败诉。所以,劳动者在进入用工单位工作时,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详细名称、招聘人员身份,保存好“登记表”、“工作证”等证件,与招聘人员将口头约定的内容落实到纸面上并签字盖章,在维护自身权益上多“长点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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