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1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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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25日 |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民初字第1028号 周张娜: 本院受理原告薄纯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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