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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商初字第201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商初字第201号

  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利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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