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商初字第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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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商初字第348号 孙希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强诉被告孙希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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