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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商初字第34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商初字第348号

  孙希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强诉被告孙希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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