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商初字第3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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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05日 |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商初字第375号 东营市瀚博化工有限公司、向少军: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瀚博化工有限公司、向少军、任昌民、高良福、杨军、陈国安、魏澄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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