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陈商初字第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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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8日 | ||
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陈商初字第154号 陈利华、张学新、韩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兰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利陈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利华、张学新、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桂兰借款45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5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利华、张学新、韩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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