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商初字第210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8日 |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商初字第210号 汪雷、汪德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芳诉被告汪雷、汪德国、陈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利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