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商初字第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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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商初字第263号 徐树祥: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新江、徐树美、徐树祥、张孝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利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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