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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商初字第266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商初字第266号

  黄爱华、黄春友: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苟树华、王学爱、黄爱华、黄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利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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