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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商初字第39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11日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5)利商初字第398号

  张建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诉被告张建彬、董玉华、赵永军、李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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