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利商初字第348号
孙希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强诉被告孙希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利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注:本公告以登报之日为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