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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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01日 | ||
为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严格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单独管理机制,确保执行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送交执行裁决团队进行审查,执行裁决团队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 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案件批准结案; (二) 对基本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但相关材料仍需完善的,予以退回,由案件承办人补强后再行提交裁决团队审查; (三) 对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案件退回案件承办人继续办理。 第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制作执行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尚未实现的债权情况; (六)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上网公布。 第四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五日内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案手续,案卷按期归档。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实行动态管理,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定期筛查机制,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二)对涉民生案件及申请执行人系老弱病残等举证能力较弱,不能自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案件,要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控方式进行,排查一切有价值的线索。 (三)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行踪,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 (四)接收、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 以上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或笔录记载。 第七条 在五年内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不再依职权主动启动财产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恢复执行条件的,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及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经执行局局长批准不受上述调查次数及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两年内由原承办人负责管理,并进行财产调查,负责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前所有执行材料的入卷、归档及恢复执行申请材料的接收、办理等相关工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年以上的案件,由原承办人出具书面交接单、案件情况说明,交由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执行团队管理,该团队负责财产调查、恢复执行申请材料的接收、办理及案卷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执行团队必须建立专门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台账,执行局内勤每季度汇总一次,负责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总台账。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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