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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管理改革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作者:

  【编者按】 2011年2月15日,东营中院举办黄河口司法大讲坛,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孙英就审判管理改革问题授课。孙英主任从审判管理的价值追求、审判管理的理念、审判管理的内容与机制构建以及审判管理结果的运用等四个方面进行讲解。整个报告内容丰富、重点突出、逻辑严谨、层次分明,既有审判管理的理论阐述,又有实践工作的具体指导,既有前瞻性的探索思考,又有实践经验的切身体会,使大家深受启发、获益良多。这对于全市两级法院法官准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的性质与规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我们将讲座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刊载。

  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一块来探讨一下审判管理方面的问题。我从事了十三年的民商事审判,在审判一线这么多年的经历,使我了解了审判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当然也更能体会审判一线法官的不容易,那么我就根据在审判一线和审委会工作的经历,结合外省高院的先进经验,把我对我省审判管理工作所进行的一些初步思考和大家分享一下。

  下面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审判管理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应当坚持的理念;三是审判管理的内容和机制构建,这也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重点;四是审判管理结果的运用。

  一、审判管理的价值追求

  我曾经在2009年4月写过一篇文章,后在《山东审判》发表了,今天所讲的价值追求和应当秉持的理念主要来自那篇文章的一些思考。

  (一)保障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的有机统一

  这“三统一”每个法官都能说出来,但做起来却不容易。我在审判一线干的时候,我体会最深的就是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就是要求一个公道的结果。因为我是从农村出来的,就讲宅基地纠纷这样一个农村最普遍的例子。相邻的两家打一个宅基地纠纷的官司,因为我认为他占了我的宅基地,所以我到法院来讨个公道。而假如法院帮另一方有权有势的说话,认定他没占,如果你是另一方当事人,你会是一种什么心理?在农村,就连一个村委会主任的选举都是家族式的,如果你在村里无权无势,而对方有权有势,你就只能将主持公道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再比如,你开车与别人相撞了,就报警让交警来处理一下,如果明明是对方的责任,却认定为你的责任,那时候你如果作为一个弱势的当事人,你会感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所以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法官就应该做一个主持公道的中立者,该谁赢就判谁赢,这是一个法官的职责。关于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到后面再讲,实质上,每一个到法院来的当事人,他追求的主要就是实体公正。那么说到这儿,我扩展开来,再多讲一点。曾有位学者讲过,为什么能把军转干部分到法院来判案子,而不敢把他分到医院去做手术?主要原因就是没把法院当成一个需要专业技能的机构。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法官判案最主要的是法官要有良知,要有公正之心,他的司法技能是可以慢慢再学的。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贬低我们法官的专业能力,我承认法官是必须要经过专业训练的,同时专业训练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离开一个公正的良心,光有专业技能是办不好案子的。相反,如果有了公正的良心,司法技能可以慢慢学,案子还是可以办得好的。这就是为什么军转干部可以分到法院做法官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从这样一个角度说明,法院判案最主要的是对人情事理的把握。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都有一个正义感,你心中这条正义的线如果符合社会大众的理念,那么法律也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这个正义理念。那么如果军转干部有这个正义的理念,再结合来法院学到的一些法律知识,他是可以把案子办好的。对于法官来说,经过专业的法律学习是一个基本要求,虽然这点很重要,但是为什么军转干部能到法院直接干法官而不能到医院直接干医生,就是因为医生的工作纯粹是技术性的,但是法官的工作是要讲人情事理的。所以说,实体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要求法官公正办案。

  程序公正的作用就是保障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虽然具有独立的价值,但是它主要是一种服务手段,主要体现在提供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程序让他把自己的意见表达清楚。一次,我主审的一个案子刚开完庭,当事人就到领导那儿把我告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一直在不停地说一些和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没有任何关系的话,我就不断地制止他,其实并没有任何偏心,仅仅就是基于庭审效率的需要。咱们经常开庭的知道,庭审要讲究效率,不能任由当事人一直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但是,如果你没让他把意见说完,而可能让对方说得多了一点,虽然你自己没意识到,但是当事人却产生了合理怀疑。这件事让我感受很深,所以我觉得,程序公正有它独立的价值,但主要是服务的功能。如果你的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得非常好,而在实体上偏向了一方当事人,那么最后这个案子是公正还是不公正?当事人会追求这样的结果吗?我感觉,这个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和商品与包装的关系差不多,如果包装得非常好,但是商品质量非常差,你会满意吗?你是为了买商品的质量还是包装呢?这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

  接下来再谈一下形象公正的问题。实际上形象公正,在省法院尤其是在周院长的讲话中屡次提到。在法院,形象公正属于作风建设的内容。实质上形象公正,对当事人来说也非常重要。比如你去开庭的时候,一个律师和你认识,打了个招呼,或者使了个眼神,而对方当事人和你不熟,那么这样他就会怀疑你和他的关系不一般,进而产生你们是不是昨天在一起吃饭了等等一些猜疑。即使你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实体和程序都是公正的,也可能因为这一点小小的纰漏,当事人就揪住不放。因此,强调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为了保证实体公正,而不是说光要程序公正、形象公正,而不管案子的实体处理得怎么样。当然这个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可视的,并且可视化程度非常高,而实体公正是需要别人去探讨、去分析的,并且对于实体公正,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针对一个案子,三个合议庭成员可能会有三个不同的意见,到审委会研究还有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处理方案,但是无论哪一种处理方案都不可能离开社会公众对于“公正”的理解。我认为,现在非常需要强调这三者的统一,只有这三者统一了,公正才是全面的、真正的公正。这就是审判管理价值追求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的统一。

  (二)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效益的统一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一直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关于司法公正前面已经讲过。关于司法效率,目前我们大都是从流程管理的角度来进行控制,而且主要落脚于审限管理。实质上,司法流程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下面我主要侧重讲一下司法效益的问题。市场经济讲究投入和产出,我认为,司法活动也应该讲究投入和产出,这主要是从审理程序的角度来说的。你把一审案子办好了,上诉的少了,从效益的角度来说就是好的。当然不能单纯说,案子上诉的多了就说案子办得不好,但是上诉的案子多了,必然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如果二审案子没有办好,申诉再审的多了,下一步要投入的司法资源就更多;占用的司法资源多了,你处理事情的难度反而就更大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应当是统一的,现在对于司法效益还没有充分重视起来,没有从这个角度来重视司法投入问题,这是我讲的第二个价值追求问题。

  (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我记得在业务庭干的时候,和很多一线法官一样,最注重的是法律效果,就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判,而领导更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这是和目前的司法环境有很大关系,这也是突出强调调解的地位和作用的原因所在。现在有些案子,可能不仅仅是当事人,还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负面的评价不少,而这种负面的评价与咱们法院内部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差距很大。有时候我们也应该认真反思一下,是不是仅仅是媒体的炒作?现在,业务庭也逐渐意识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重要性。

  所谓的社会效果统一,就是你办的案子是不是符合社会大众对正义普遍的评价。当然,当事人有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败的一方说你这样办得对是很难的,这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办的这个案子,社会上大部分的人都觉着不对,这个案子是不是就判得有问题了?今年省法院2010年总结大会上周院长关于办案的一段讲话,我认为非常有道理,就是一个案子开完庭后,对于判决结果法官就应该心中有数了,然后再去找法律依据,或者先去找法律依据再来判定这个案件的结果。但无论是什么样的程序,都应该把这个结果衡量、评价一下,看它是不是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对公正和正义的理解?如果不符合的话,要么再回去看看法律依据是不是找错了?要么就再回去仔细琢磨一下,你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是不是有问题?无论是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还是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都是要讲究法律的社会效果的。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美国一个叫本杰明•卡多佐的法官写的那本关于司法过程性质的书,他本人被称作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官之一。他强调,在商法领域,判决应符合商业交往中所追求的诚信,要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吻合,也就是需要社会公众来检验这个司法决定是不是公正。就和前边讲到的一样,法律来源于社会,就要在社会实践中检验这个法律的规定是不是一个良法。一般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或者说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考虑了这种社会正义的要求,所以说如果你判的案件结果和社会上大部分流行的观点不相一致的话,你就得回过头来反思一下你这个案子了。

  关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对法官的灌输已经比较多了,我想重点谈一下政治效果的问题。原来在一线做法官的时候,对谈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比较抵触,就认为法律不就是按着社会正义来制订的吗?我们不就是要严格执法吗?那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就是了。但是,法律规定的是一个法律精神,需要适用者有一个理解的过程。为什么要讲政治效果呢?我感觉政治效果不是和案件没有一点关系。本质上来说,法律肯定是要为政治服务的,在任何国家都是这样的。那么,作为一个办案法官,怎么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起来呢?我举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美国罗斯福新政的时候,那时是非常强调社会公共政策的,当时经济危机爆发,国家和政府不得不干预经济生活,当时卡多佐已经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了,他通过司法活动支持罗斯福的新政。他在书中写道,司法的公共政策是至高无上的,它要高于自由贸易所遵循的原则。实际上在美国,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是非常强调自由贸易的,为什么到了罗斯福新政的时候,司法要支持这个新政呢?就是因为社会已经到了不得不由政府来干预自由贸易的时候了,而其司法活动也同时跟进,在司法裁判领域卡多佐就大胆地提出,司法的公共政策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我在民二庭审的很多案件是涉及改制的案子,现在可能较多的是涉及调结构、转方式的案子。比如我们到烟台调研的时候发现一些如限电拉闸这样的涉及调结构、转方式的案子,因为调结构、转方式任务是由政府下达的,并不是经济活动的自发行为,那么限电拉闸造成的损失怎么处理?下一步这类案件就有可能诉到法院了,一边是企业的利益,一边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大局,将会很难处理。实际上,有时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照顾到了这种大局的,尤其是涉及金融债权转让的案件还是更倾向于对大局的维护的。对此要有个正确的认识,不要一味地对强调政治效果牢骚满腹,试想一下,政局稳定了,经济才能发展,这才是整个社会的福祉。我们经常感觉领导讲话很宏观、很抽象,距离我们的工作实际很远,具体办案用不太上,实际上这是不对的,有些涉及服务大局的案子,确实能用得上,案件的结果确实也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大局,应该予以重视。这是我讲的关于审判管理的价值追求的第三个方面。

  (四)保障裁判案件、化解矛盾与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法院的职能就是审判,但是把案子判出去了并不意味着职责的完成,还要看矛盾有没有化解?是不是因为你判的这个案子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更加引起了当事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官思考的问题。现在上访、信访案件很多,虽然跟信访制度本身有关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的案件确实不仅没有帮助化解纠纷,反而是激化了矛盾,导致了接下来的处理更加麻烦。信访案子难处理,更多的是用一种非法律的途径,而其更潜在的危害是损害了法院的权威,这就是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在目前现有司法体制和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在职责履行的过程中,每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都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因此,我认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将裁判案件、化解纠纷和树立司法权威结合起来。

  二、审判管理理念的重塑

  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应当秉持什么样的理念呢?任何工作都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我们法院的管理也不例外。

  (一)程序管理与实体自治相结合

  原来的审判管理没有独立的地位,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审判管理就是完全的层级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委会,都要履行各自的层级管理职责。而现在强调的层级管理职责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履行层级管理的职责。原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庭长、院长的权力很大,基本上能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基本是一个行政管理模式。而现在,虽然还没有完全走出行政管理的模式,但是已经在逐步按照法律模式在运行。比较典型的是,我们的干部管理、任用就是完全的行政管理模式,这和其他行政机关的选拔干部没有什么差别。

  审判管理实际上从一开始有法院就有,关键是要一种什么样的审判管理,就是要让程序管理与实体自治相结合。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中立性和独立性是判断权正确行使的基本要求。以往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均是以行政命令以贯之,或者说是行政模式的翻版。审判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革除不符合司法活动性质与规律的行政管理积弊,从审判工作机制上确保法官居中审判,独立裁断对于审判活动的管理,应重在程序的管理,且应限于对审判程序依法推进方面的管理;对于涉及审判组织裁判权的行使,无论系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权利义务裁断,管理者都不应介入或干预,只能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分离。我所说的这个程序管理,就是从立案、分案排期到庭审、合议、裁判文书的制作、送达,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在每个环节上的行为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那么程序管理主要就是对怎样按照规定办理提出管理要求,程序管理就应当管到这儿。但是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能不能管好还是要打问号的。就拿审限管理来说,审限是程序管理的一个最简单、最基础的问题,那么对审限能监控到什么程度?审限内结案率是我们不太常用也不太重视的统计数据,关于延长审限的审批、控制还有些不到位的地方,这就要求程序管理严格把好这一关。程序自治和实体自治相结合是应当在既有审判又要加强审判管理的前提下要坚持的第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

  (二)实体自治与执法标准统一相结合

  实体自治不是绝对的,应当树立一种实体自治与执法标准统一相结合的理念。也就是强调案件判决标准要统一,不允许类似案件的结果却相差甚远,甚至是相反。按照常理也应该同样的事情同样处理,更不用说法院判案了。举个极端的例子,对于同样的事情,我做原告时判我败诉,下次我做被告了还判我败诉,这怎么能让我服气呢?所以实体自治是相对的,还必须有个协调机制使执法标准得以统一,否则,法律就没有了权威,司法也没有了权威。这种执法标准相统一的机制对于在同一个庭里审理的案子,可能通过庭长签批结案法律文书来实现较为容易些,关键是不同庭室之间怎样实现标准统一?尤其是对于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等,会涉及一些不同审判领域的交叉问题,确实需要有一个机制把这个问题协调好,使不同的审判执行坚持同一个标准。

  (三)案件管理与司法能力提高相结合

  执法办案是法院第一要务,案件裁判情况是评价司法好坏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因此,从加强案件管理入手,是实现司法公正目标最直截了当的措施。但如果只盯住案件管理,忽视司法能力的提高,则不免急功近利,使审判工作缺乏后劲和潜力。案件能否依法公正处理,司法能力高低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司法能力的培养是司法后续发展、持续发展、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而有些地方侧重于对办案数的考察,对办案质量的考核主要是看二审发改率,至于司法能力就更是无从考核。司法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效机制,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一手抓案件管理,一手抓司法能力提高,并以司法能力的提高,促进案件裁决水平的提升,以本治标,标本兼治,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并非“昙花一现”。司法能力的提高是“本”,办案的水平是“标”,司法能力提高了,办案水平就自然上去了。案件管理是显性的,司法能力提高是隐性的。对显性因素的管理容易出成效,而隐性因素的提高却很慢。

  (四)以法官为本与以当事人为本相结合

  我一进东营中院的大门,就可以看到“以当事人为本”的宣传牌。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强调以当事人为本呢?主要是从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感情和作风的角度讲的。那为什么要强调对待当事人的感情和态度呢?法院办得绝大部分案子是没有问题的,反而由于一些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细节问题导致了当事人的不满。以当事人为本,一定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的统一。

  那么为什么要强调以法官为本?以法官为本和以当事人为本是什么关系?法院因拥有法官而得以履行纠纷解决职能。审判管理机制的设计,应当坚持以法官为本,从方便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从服务于司法能力的提高,从有利于公正理念践行的角度,在法官权力权益的配置上,撒播公平正义的种子。只有确实尊重法官的权力,审判管理才能搞好,毕竟审判的主体是法官。我们采取的审判管理措施,应首先征求业务庭室的意见,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让业务庭提出工作管理和改进的方法和措施。要尊重法官,因为具体工作是由他们来完成的,认识必须统一,这样才能提高审判管理的实效,这是从法院内部管理的角度来看。那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以法官为本就是最大地以当事人为本。法官素质的高低对于案件审理效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个道理是很浅显易懂的。从2006年列席审委会至今,我就发现,仅从向审委会汇报案件就可以看出不同法官办案水平的差别非常明显,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是法官展示自己能力和水平的一个很好的机会。因此,配备好的法官本身就是以当事人为本。在现有的体制下,法官的级别和法官的办案能力是没有太大的联系的,但是要“以法官为本”作为出发点,完全可以用好这个体制,配备比较优秀的人来承担审判职责,因为办案能力强的法官的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上诉、申诉案件的发生。真正以当事人为本,除了要做到前边我说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的统一,还要在组织上配备好的办案法官。审判一线法官素质的提高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以法官为本和以当事人为本是一种制约关系,以法官为本的根本目的都是实现以当事人为本,实现以当事人为本的途径就是以法官为本,也就是把法官素质提高了,当事人的权益就得到真正的维护了。

  (五)管案和管人要相结合

  案件管理在于管理、督促、指导审判执行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推进,而审判执行活动是由法官从事和进行的,“事”在“人”为,以“其事”为目的和局限,来监督和管理“其人”,人、事结合,管理才能收到实效。审判管理中的“管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管”不完全一样,通过管人来管案子,主要还是从办案的角度对人进行评价。审判管理语境下的法官管理,要立足审判职责的正确履行,注重激励和惩戒相结合,诱致性与强制性相结合。这里还有个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任用相衔接的问题。

  既然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化的活动,那么就要有一个机构对这种专业化的活动作出统一的评价。基于此种认识,我们省法院去年出台了关于审判管理的八个文件,主要就是立足于对省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管理。有些地方的高院就把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捆绑在一起来监督、考核,一竿子插到底。不管由哪个机构来管理,必须有一个制度对整个法院的各项工作和每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考核和评价机制一般至少有三套考核规定,比如对立案庭的考核,首先因为立案庭办理管辖的案子,那么就要对管辖案件和其他案件一样监督考核,要关注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其次,就是对立案准不准确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所以要有一个立案变更率指标来考核。目前一个难题是对再审立案的考核,主要是很难对其质量进行考核,也无法用通常的上诉率、发改率等这些指标去评价其工作质量。其实,再审立案的工作有些类似于挂号程序,它要对案件进行一个初步地筛选,那么这个筛选的质量怎么样?可不可以认为提起再审的案件维持了就说明之前提起再审的程序是错的呢?由于提起再审的事由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如果是基于程序规定提起的再审,由于程序上有瑕疵并不代表实体处理上一定有错误,所以即使再审没有改判,也不能说当时提起再审就不对。也就是说,没法直接用发没发改来评价立案质量。立的是对还是不对,这是一个方面的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有些省院立的案子指定到下级法院去审了,怎么进行考核呢?还有不少案件最后是驳回的,那么驳回有没有问题?如果不该驳回的驳回了,就有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去申诉,那么用申诉率来限制这类事情的发生就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没有申诉的就没办法控制了。根据每个庭的业务特点,为其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这还涉及庭与庭之间的考核平衡,也就是每一个考核指标所占的权重问题。还有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制度要创新,方法要创新,而关键是要落实好。

  管案和管人相结合,就是要通过对案件质量的评价对法官作出一种评价,然后将评价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行政职级、职务提拔的考虑因素。也就是主要以审判业绩为指挥棒,让法官 “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吸引法官自觉自发地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并借此消减行政化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同时,对于违背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严厉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激励和惩戒双管齐下,以管理“其人” ,谋求成就“其事”。

  三、审判管理的内容和机制构建

  一般来说,审判管理主要有五种方式:流程管理、效率管理、质量管理、层级管理和绩效考评。我认为,还应该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这是审判管理非常重要的方式;二是审判组织和审判主体的管理;三是执法标准的统一。关于审判管理的内容和方式,我将结合省法院去年制订的八个文件来作一下简要的介绍。

  (一)流程管理

  省法院出台的文件主要是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时限节点控制。从立案开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包括几天内立案,多少天内对管辖作出裁定,几天之内完成分案,等等,都作出了一个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分案的原则是以随机分案为主,以指定分案为辅,但刑事案件不参与随机分案,主要是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毕竟涉及死刑案子还是应该非常慎重的。随机分案是承办人随机分,庭长有权决定其他的两个合议庭成员。这样就需要业务庭的庭长在立案庭将承办人分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其他两个合议庭成员确定出来并输入流程。各个环节规定得非常细致,为此信息中心捋出来一千多个点来设计这个流程。节点控制就是在每个流程节点上都设置一定的时限,同时让各个节点的衔接顺畅起来。我顺便讲一下流程信息录入的问题,因为以后的审判管理主要依托信息系统,没有信息化技术的支持,审判管理是没法实现的。为了审判管理的需要,省院要求所有的案件流程环节都同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为院长、庭长、审判长等设置一定的权限,流程节点信息、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等全都要实现信息化。以后每个案件卷宗的正、副卷材料全都要扫描成PDF格式,并上传至管理系统。院长、庭长等有权限的人都可以在网上看到案件的电子卷宗,通过上网查阅就能了解、监督案件的有关情况。现在对每个节点信息的录入和时限都作出了规定,但是还无法对几天之内完成这个工作进行考核。为什么呢?现在的审判管理,主要管的还是审限,管理也比较粗放,下一步就要控制每一个节点的完成时限和效率。比如开完庭后是不是在五天之内进行了合议?承办人将法律文书报给庭长,庭长是不是两天之内签发?报给分管院长,分管院长是不是在三天之内签批?下一步就要进行更精细化的管理。制度的落实一直是个难题,所以下一步要在审限监控的基础上抓节点时限,确保每项工作得到落实。

  在随机分案的原则下,庭长仍然有权力调换承办人,但是庭长要把更换承办人的理由在网上进行公示,从而对庭长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审限监控原来是由立案庭管,现在由审管办管。在一些法院对延长审限的审批很严格,有的是必须由审委会研究决定,有的是必须由院长签批,这样审限延长审批的门槛高了,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报请延长审限的案子。实际上制度设计好了,就有一种威慑的力量,本身就起到一个导向作用,这和并不是非得违法了才知道法律的力量一个道理。因此,制度设计得合理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这个制度在适用时才真正发挥作用,而是制度本身就对你的行为产生一种约束力,让你自觉地按照这个制度设计的行为规范去处理问题,这是一种事前的管理。因此,审判管理的关键是把制度设计好,接下来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贯彻落实,必须有切实的保障措施。这项工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尤其是本院部门考核本院庭室,这不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那么超脱。

  现在从上到下对控制审限延长的认识是非常一致的,这也是审判管理的重点,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审限扣除导致的隐性超审限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调解、鉴定等都不计算在审限内,但是由于应该扣除期限的起止时间点并不是非常明确,有时这就成了规避审限控制的一种办法。因此,对审限进行控制,除了对审限延长环节进行严格管理,还要对审限扣除的情况进行把关,防止一味地扣除,导致案件办得周期过长。我们就设计了一个控制指标,规定从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定期限,不管办没办理延长审限,也不管是不是存在审限扣除的情形,只要超过了这个期限就要将这些案件剔除出来,在考核进行体现。

  流程管理到底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落实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必须在设计初期就明确的事情。2001年开始省法院就有了一个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软件功能、普及程度等原因导致这个管理信息软件一直运行得不好。一些案件结了后,信息没有及时录入,那么这个信息管理系统就失去了管理意义。以后新系统启用了,原来信息系统中未报结的案件肯定要带过来,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信息管理系统要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网上的信息必须和案件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应起来。如果信息管理系统从最高法院到省法院、中级法院再到基层法院都能联网、兼容的话,最高法院就能从网上点开并查看每个法院每个案件的情况,一些统计数据也不用费劲地一级一级地向上报送了。而我们省法院也可以了解上诉到最高法院以及当事人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原先上诉到最高法院和再审案件,我们省法院是无法掌握的。同样道理,中院无法获知上诉到省法院的案件情况。如果要实现这样的管理,就必须对信息录入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原来经常是各个庭统计上报收结案数据,并不同步从网上报结,按照以后的管理规定,就以网上的信息为准,所以信息录入就必须予以重视。

  审判管理制度实际上给业务庭室设置了很多要做的工作。上下级联网后还设置了这样一个网上移送卷宗的制度,原来省法院业务庭需要往最高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卷宗都是通过立案庭,由其将上诉卷宗邮到最高法院,上下法院业务庭之间不能移送,否则退回。原来为了便于院里掌握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法院都规定各个业务庭卷宗的移送必须通过立案庭,这样由其将上诉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登记掌握。否则,如果上下级法院是对口移送,院里不好及时了解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我们还想继续坚持这项制度,仍要求立案庭负责办理、掌握各个业务庭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并由立案庭将二审审理完毕移送回来的卷宗和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后归档。这也是一个不得以采取的办法。如果全国四级法院全都是按照采用这个管理信息系统的流程来运行的话,只要给下级法院立案庭授权,上级法院就可以通过上网了解本院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不用业务庭专门汇报。

  年前省法院信息中心就已经开始在三级法院推广新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了,要求三级法院的信息录入标准必须一致,现在省法院机关就要求信息必须同步录入。关于电子卷宗,根据你们院长的介绍,你们院的电子卷宗也一直扫描着。省法院就电子卷宗扫描成立了一个专门录入中心。录入中心就设在办公室。关于电子卷宗的录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上海高院采取的模式,就是在案件审结后,书面卷宗装订成卷了,再统一到录入中心扫描建立起电子卷宗,这个电子卷宗扫的案件页码、内容和纸质卷宗是一模一样的,当然它是滞后的。另一种模式就是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步录入。这种模式就可以让领导随时都可以同步了解每个案件的进度,案件已有的信息直接可以从网上获知。这就要求必须及时将案件产生的材料送到录入中心去扫描,并且录入中心的录入时间也有一个期限。目前山东省法院就采取这种同步录入的方式。如果下一步中院也完全实现了这种模式,中院可以得到一定的授权,以便及时了解本院上诉到省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还包括再审和申诉的案子。实际上信息化管理不仅给领导的管理和监督提供方便,对普通干警也有好处,更为重要的是为审判管理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手段。对办案法官来说,因为有了这套信息管理系统,开庭实现了同步录像,所以为办案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同时也起到了对庭审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当然了,这里还有些问题需要探讨,比如有没有必要把所有的案子都同步录像?还是说有选择地确定庭审录像的案件?就这些问题我上午还和吴院长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庭审录像可以作为庭审质量考评的重要手段,庭审质量考评中有许多层次,有一块是庭里自己进行考评,也就是由庭长组织把本庭所有开庭的案子都要看一遍庭审录像,以此对庭审质量进行考评。当然这里就有个庭长能执行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而在院里这个层次,就由审委会组织审委会委员通过录音录像系统进行观摩庭审,从而来考核庭审质量。我们设计了这么一个制度,院里专门有一个由各个业务庭组成的考评组,同时分管院领导也要选择几个自己分管庭室的庭审进行打分。最后,对各个层次上的考评得分进行汇总、评估。这套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适用既可以约束法官,也可以保存证据。

  总之,流程管理主要是通过信息化来实现的。

  (二)效率管理

  最高法院强调的五项内容除了以上讲到的流程管理,还有效率管理。效率管理在很多时候主要是用流程管理的审限来控制,但是这两者不完全等同。效率管理还包括对下级法院的案件繁简分流,比如说简易程序的适用。我们曾到上海陆家嘴法院去考察,参观了他们的速裁法庭,几年前他们那里的速裁案件就很多了。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不完全一样的,速裁就是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小额的民事给付之诉,而采取的一种快理快审的简易程序。它不失为一种高效率的好方式。

  均衡结案是我们需要着重强调的,均衡结案就是要杜绝年底突击结案。突击结案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而其形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它反映出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上诸多的问题。在这其中,一个在近几年越来越被重视的问题就是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流程管理问题。现在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数越来越多,原有的审委会工作制度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面是审委会的高负荷运转,一面是大量的案件在排队等待研究,两者之间的矛盾表现得越来越突出。这里面有各个环节协调配合、审管办统筹安排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提交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效率。从提出案件上审委会研究的申请到审委会研究出结果,应该规定一个期限予以规范,而这个期限可以根据各个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但不能超过一个合理期限。现在许多地方审委会也开始分类,成立了诸如大要案审委会、刑事审委会、民事审委会等专门审委会。审委会研究案件效率的提高将对案件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审委会工作机制的改革涉及许多方面,从信息化手段的采用到机构、人员的配置等现在都在进行着改革的探索。下一步审委会研究的案件,从提交申请开始都要用电子版形式的,然后到审管办排期、审委会讨论意见记录等都要实现网络控制流程,有关流程信息授权给有权人员进行了解、管理和审批。由于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领导签批都可以通过网络形式的话,领导即使是在外地出差,也可以进行审批,这样就不致耽误案件进行下一个流程。信息化对于提高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效率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

  继续刚才讲到的均衡结案问题。可能有些法官意识不到,均衡结案不仅是个法院内部的事,而是关系到法院公信力的大问题。有一次我跟随领导到烟台调研的时候,一个做律师的人大代表讲到的一个例子给我的感触特别深。他说,如果两个当事人先后到法院起诉,后立案的那个当事人的案子都结案了,先立案的那个当事人的案子还没开庭。这时先立案的那个当事人就会问自己的律师:“你和法官的关系怎么那么不好呀!人家那个案子都办完了,我这个案子连庭都没开呢!”律师除了给他解释,先立的案子并不一定先办完。这个较为极端的例子还是能带给我们一些思考的。这里面固然有许多客观的原因,比如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样,办案法官手中待审的案件数不一样,等等。但是,这里面还是有些分案、统筹安排的诸多协调性工作可以做。如此看来,均衡结案的要求是非常有意义的,这项工作做得越好,就越能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合理怀疑,越有利于法院裁判公信力。

  在效率管理里面实质上还有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问题,这个问题稍后再讲。

  (三)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制度:一个是庭审质量考评,另一个是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对于庭审质量考评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我们都制订了详细的标准,并且评查也主要在网上。观摩庭审主要是看录音录像,卷宗评查的是网上的电子卷宗,评查时只需授权给庭审评查人评查哪些卷宗的权限,评查人就可以依据权限点开电子卷宗进行评查。我在菏泽法院讲课时,在交流中发现他们的卷宗评查对象和平常人都是随机产生的,被评查人也不知道评查人是谁。我觉得这种方式比较好。我们省法院现在采取电子卷宗评查的方式,评查人只需在自己办公室里点开所需评查的电子卷宗就可以了,随机性和保密性更强。将来我们就想只限定审管办和一些相关领导知道评查过程的具体信息,尤其是谁评的,打了多少分等这样的信息。这样有利于评查的人卸掉思想包袱,切实地、负责任地评查。

  评查卷宗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有两个目的:一是查找问题,二是制订整改措施。所谓查找问题,不只要限于程序性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看案件的实体结果处理得对不对。因为案件评查是个内部机制,要和再审程序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不是为了要改判这个案子,而是为了以后避免发生类似的问题,将这类问题的执法标准统一起来。也就是说,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对于程序性问题尽量进行弥补,而对于实体处理,案件评查程序是不能对其改动的。也就是说从执法标准统一的角度来发现问题,并且尽量避免将来发生问题,主要还是起到预防的目的。除此之外,我认为,评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很多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好的经验做法必须进行推广,这个方面也是审判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四)层级管理

  层级管理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也包括本院内部的管理。本院管理中的层级管理主体主要包括审委会、院长、庭长、审判长等,对于上下级法院的层级管理,无非就是审级管理。实际上层级管理可讲的内容不多,我们曾经一度强调还权于审判组织,尤其强调还权于合议庭,以至于院长、庭长都不敢管案子了,唯恐侵犯了独立裁判权。而对审判权放开了一段时间后,现在对这个问题又有了重新的认识,想从加强层级管理的角度加强对审判权的管理。加强层级管理也包括使用一些行政管理的手段。在很多法院成立了审管办,但审管办不能把所有的事都包办起来。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还是在庭长。庭长要对案件流程及审判质量的各方面工作负责,庭长抓好了这项工作,即使审管办不管,这项工作也能上去。反之,如果审管办在管而庭长不管,这项工作也上不去。因此,庭长在这种层级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庭长管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注意,流程管理是一个行政管理模式,但是从案件质量的管理就不能靠行政手段,庭长对案件质量的管理就是指导和监督作用。庭长的指导权限实质上非常有限,庭长是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无故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施加于合议庭,更不能凌驾于合议庭意见之上。如果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的意见,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委会研究。因此,庭长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要遵循一些规定。当然我们还要从机制上防止庭长运用行政影响力来渗透和干预案件的审理,在这个方面还有很多可以研究的地方。对于上下级法院的层级管理,主要就是审级管理,一个渠道是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对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另一个渠道就是有权限的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制订和下发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指导。不管怎样,加强层级管理不能违反司法规律和法律的规定。

  (五)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至少应有三个考评机制: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整体情况的监督评价机制,二是本院机关内部对于庭室的考评机制,三是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考评机制。江苏高院的考评非常科学,就以对法官的考评为例。他们对法官的考评针对四项能力进行,除了对法官的结案数和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外,还有对法官思想能力的考评,其中包括疑难案件数、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数、优秀裁判文书数、案例被采纳数和调研文章表彰发表情况等。实际上,针对法官能力的这些考评,既兼顾了法官当前能力的评价和将来司法能力的提高,又兼顾了法官的成长性。作为一名法官,光会办案是不行的,法官必须有继续提高的学习能力,不能只会办一类案子,其他案件或新型案件就不会办了。江苏高院对法官的考评强调了法官多方面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官既要有办案能力又要有化解矛盾的能力,还要调研能力。实际上如果我们的考核不能像江苏高院这样兼顾到法官方方面面的能力的话,就会带来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呢?那就可能导致每个人都争着办案子,却没人愿意静下心来学习、调研,也没有愿意去做些文字性的工作。因此,对于考评机制的制订,除了要考虑法院整体发展的需要,要考虑业务庭的特点,还必须认真考虑对法官考评应该设置什么样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设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省法院对法官考核指标近二十个,但还需要继续完善,还需要把考评指标做得更细。对不同业务庭室的考评和对法官的考评要分别设置指标分开进行。不同业务庭的法官的考评也应该设置相应详细的评价指标,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科学细化。

  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是审判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所谓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不只是研究室根据统计数据描绘出来的一个关于收结案急剧上升或急剧下降了那样的统计分析图表,那是一个总体的、宏观的统计分析,而我说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还包括一些有针对性的专项的分析,这种专项或专题的运行态势分析工作主要工作在各个业务庭。就拿信访来说,根据负责信访的庭室对信访案件进行一下统计,分析一下总体上呈现什么趋势?信访案件主要反映的是什么问题?针对信访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应该对哪些工作进行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就是要紧紧贴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围绕审判评估体系的各项评估指标的运行情况和审判管理的着力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分析研究。审判态势分析报告是区别于审判调研文章和统计调研分析,它是对审判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一些指标特征其动态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供动态的解决方法,以便及时纠正审判管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总体的和宏观的运行态势分析可以由综合部门来搞,但是涉及一些专题和专项的分析就主要依靠业务庭室。所以,审判管理并不是说成立一个综合管理机构就可以搞好了,它涉及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管理,其重点在各个业务庭室。因此,下一步审判管理要抓好就必须抓业务庭。江苏高院这项工作成功的关键在哪儿呢?就是抓好庭长这个环节,他们对庭长的考核标准非常严格,考核得非常细。配合考核机制的建立,他们还建立了严格的奖惩机制。有个中院就规定,如果哪个庭室连续三年考核不行,庭长就免了,所以庭长压力非常大。目前,综合的、宏观的总体运行情况由审管办来管是没有问题的,但要加强对一些具体的、专项的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就要由各个业务庭室负责,必须把业务庭这个环节管好。

  (六)审判组织和审判主体的管理

  关于审判组织和审判主体的管理,我主要想强调审委会人员的组成问题。关于审判组织我主要想谈一谈我多年列席审委会的感受。这个方面的内容我在撰写的《关于审判管理改革的思考》那篇文章里也谈了。我列席审委会四年多,听审委会研究了非常多的案子,我的总体感觉就是审委会研究的案子后来经过验证基本上定的结果是对的,但是,不少审委会成员却不是法律业务出身的。目前各级法院的审委会,主要由院长、院级领导和庭长组成,他们大多具有丰富的职业经历、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和政治智慧,能够较为准确地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洞悉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了解利益诉求的表象和根缘,在是非曲直的认定和案件结果的裁断上,基本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将法官分为经验型和知识型,高级法院以下的委员大多属经验型法官。“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经验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审委会委员们对法律的研究和对案件的研究不一定有主审法官那样深入,但是他们对案件的结果把握得却很对。这点带给我的感触是非常非常深的,尤其是涉及公司的那些非常复杂的案子,审委会委员在案件结果的把握上是非常对的。

  但经验如果不与缜密的法律论证相结合,则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不能达到胜败皆明。为了让我们的裁判文书和裁判结果让当事人服气,让律师服气,我认为,审委会应该包括这样一部分人,那就是他不一定是庭长,但是他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他经过了专业的训练,他同时又有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司法所面对的案件,既有现代贸易纠纷,也有传统民事纠纷。审委会宜吸收经过系统的专业法律训练、具有较长审判经历和较强业务能力的知识型法官。在审委会案件研究和审判宏观决策的“真枪实战”中,加快培养经验型与知识型兼具的复合型法官——在当下,保证司法正确的政治方向,裁决结果充满法律智慧,成功地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于长远,发挥承上启下作用,一则横向地“星火燎原”,带动司法能力整体提升,二则纵向地传承延续,使良好的司法传统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法院会有一些来自乡土社会涉及风土人情的案子,也会有一部分来自现代社会的案子,那么,属于现代社会的那些案子就需要宋鱼水这样的法官来办,而那些涉及乡土社会的案子就需要龙进品那样的法官来办。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现代社会与乡土社会并存,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两种社会趋向融合。社会的转型客观上对司法体制机制转型、“机制”转型和法官“转型”提出要求。经验型法官和知识型法官互补、交融、汇合的最佳、最有效、最集中机制,在于审委会组成的多元化。现在的很多庭长都是科班出身并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司法实践积累。但是我觉着我们目前的这种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即便是科班出身的,如果长期不进行知识更新也无法适应审判的需要。比如我本人就是大学出身,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但如果我仅就案办案,不再进行知识更新,不再注意认真学习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像有些庭长那样连自己庭里的案子也无法讲明白,虽然他也是科班出身。法院必须提供一个机制,要让法官与时俱进,要让他继续强化、更新他的法学知识。那么,是不是每个法院都有这样一个机制呢?如果没有的话,前面所提到的情况就会普遍存在。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我认为,审委会委员中应当有一部分具有较长审判经历和较强业务能力的知识型法官,他能从法律的角度,把案子分析透彻,能够辩法析理。审委会应该由经验型法官和知识型法官组成,这两种类型的人互相融合,既保证审委会能够充分发挥其政治智慧,又能够发挥其法律智慧。

  说到办案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我举个例子,就是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是美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此案发生于1801年。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如果你了解这个案子的案情,你就能体会到这个大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他也像咱们在处理案子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那样进退两难。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而他经过苦思冥想后,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在本案汇总,实际上马歇尔充分体现了他在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

  我们在办案子的时候也需要向马歇尔法官学习,像他那样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方法和策略。法院中有些老法官是非常值得年轻法官学习的,有些是单纯靠学习是很难学得来的。这些老法官因为经历的事多,阅历丰富,他在办案过程中能将案子的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一下就能抓住纠纷的症结所在,然后他在对各个方面的因素考虑清楚后,会拿出一个最为妥当的处理方案,并把各方安抚住。这样的法官带给我的感触非常深。因为法律是相对一成不变的,有些案件如果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其判决结果是很难让当事人接受的,会给法院带来沉重的上访压力,所以办案时一定要适当考虑一下社会效果,一定要学会把案子处理得更得体、更妥当。对于案件社会效果的把握上,合议庭往往不如审委会把握得更准确。参加审委会研究案子是非常锻炼人的,如果让一些较为年轻的、有专业水平的法官参加审委会,让他多经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磨炼,对其成长是非常有利的。审委会委员的多元化对审委会的发展和法官的成长都很有益。

  (七)执法标准的统一

  实际上,改发案件应该是统一执法标准的一个最为正当合法和正常的途径,现在的问题是这个途径怎么运用好它。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一个案子被改判或发回了,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这个案子办错了。但是,目前我们的审判质量考核中就将案件的改判发回设定为案件质量不行,而这种情况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暂时无法改变。改判发回是很正常的,要不法院设置不同的审级是为什么呀?但是理论上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司法制度设置了不同的审级,就是要多一层审级、多一次审理,使案件能更贴近正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上级法院办的案子就一定比下级法院的好。美国不是有这样一句话嘛,之所以说我们这个案子办得正确那是因为我们有最终的裁决权。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不从这个方面考评,就不好评价了。现在的问题是怎么用好这个改发案件考核指标。我认为,上下级法院要针对发改案件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分析讲评。上级法院要让下级法院明白这个案子发改的理由,一是让下级法院服气,更重要的是让下级法院能够接受这种判案标准,以便执法标准的统一,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尤其是一些复杂的案件,让上下级法院在认识上达成一致是比较难的。所以,就要求上级法院要把这项工作做得尽可能细致、深入,至于怎么开展还需要好好的研究。

  实现执法标准统一的另外一个途径是案件质量评查。我刚才已经讲过,案件质量评查一定要着眼于执法标准的统一。

  实现执法标准统一的第三个途径就是案例指导。目前,省法院对各个中院、各个业务庭室的案例指导考核是十分重视的,而我们审管办在案例指导开展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是很好。各个业务庭室目前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审理案件上,很少有人在办完案件后考虑案例指导的问题。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这个第一要务办完了,至于制约第一要务的因素是什么就少有人去费心考虑了。下一步,我们省法院会加大案例指导工作力度,邀请法官在办案之余,将办理过的案件进行总结、梳理,将同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原则提炼出来,制订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毕竟,法律、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法标准还是过于抽象,不便于操作,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极大地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办案提供具体的标准和依据,对办理案件来说是最好的指导方法,目前我们的许多问题就出在强调法院办案,不突出法官的地位。实际上法院因为有法官才有意义,必须突出法官的地位,法官办案办好了,法院的工作就上去了。那么,下一步的问题就是怎样加大案例指导力度。对中级法院的这项工作的考核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这个指标应该怎么定?这样一些具体的问题还需要好好研究,尽快明确下来。

  实现执法标准统一的第四个途径就是规范自由裁断权的行使。就如我前面所说,规范自由裁判权的行使不在综合管理部门而在各个业务庭。省法院各个业务庭要针对各类案件制订关于在全省法院统一适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而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坏,最实质性的工作还是在业务庭里。因为审管办不可能凭空制订出一个规范某类案件裁判权的文件来,这既不可行也不可能。下一步怎样督促业务庭抓好这项工作就是审判管理的一个工作要点。

  总之,需要强调的是,就目前来讲,审判管理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这是从总体协调的角度来说的;二是管理机制的创新,就是怎么对症下药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把解决问题的“药方”找到,接着就是“药方”开好了,这个“药”怎么熬?其实,就是怎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保证措施贯彻落实到位的问题,一定要创新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法,保证取得好的管理效果。好的管理制度有了,管理方法不好也收不到好的实效。审判管理的这两个核心内容好讲,但是要做好这两方面的文章却非常不易。

  四、审判管理结果的运用

  审判管理结果的直接运用就是审判工作的整改,这是最直接的运用,这个非常简单,我主要想讲一下间接运用的问题,间接运用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将审判管理考核结果与评先树优和外出学习考察相挂钩。如果审判管理结果不与这些对法官有实际影响的因素挂起钩来,管理就肯定收不到好的实效。管理就像高考这个指挥棒,如果光片面地强调提倡素质教育,但不改变高考这个指挥棒是永远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关于这两者的关系,我们大家都很明白,这与审判管理与审判质量的提高是一个道理。审判管理结果在这方面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判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抓出成效。

  审判管理结果的另一个间接运用就是必须用管理结果与司法人力资源的调配挂钩。首先是法院内部的人员配备,也就是说综合部门人员的配备和审判一线人员的配备是不是合理?不同业务庭之间的人员配备是不是合理?每个法院把内部的人力资源调配好了将会极大的提高法院的审判能力,一些法院的确是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有些法院出现法官负荷过大的根本原因是法院内部挖潜不够。从我们法院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并不是说法官越多对我们就越有利,因为财政对法院的拨款并不是与人员的增加同步的,所以工作效率的提高主要靠内部挖潜,这和“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担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解决目前许多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的关键是通过强化审判管理,合理配置人员,优先配足配强审判一线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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