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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未履行《购房合同》,仍应酌情支付居间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13日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被告王某因欲购房委托某房产代理公司作为中介,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协议书》,约定中介费为成交价的1%。后在某房产代理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王某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王某未支付居间费。某房产代理公司提起诉讼向王某主张居间费,被告王某辩称,虽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实际并未履行该合同,也最终没有购买该房,不应支付居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居间成功的标志,也就是居间费支付的条件是《购房合同》的成立,而非履行,《购房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也不是被告免除居间费的正当理由。但是,考虑到《购房合同》未履行的事实,居间人因此会减少一些工作量,故应酌减居间费。

  法官提醒: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促成合同的成立而非履行,只要促成合同成立了,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而不能以合同履行中变化作为免除居间费的理由,除非促成的合同无效且居间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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