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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对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 继子女应尽赡养义务
作者:刘君东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

  经查,原告王某某现年70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与两被告母亲刘某某于1990年结婚,当时王某祥不满13周岁,王某香不满10岁,随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后原告王某某与刘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母亲刘某某再婚时,两被告未成年,两被告随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已尽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形成有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子女关系,其他事实不影响两被告应付的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支持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和生活费的诉求。

  法官提醒: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虽然没有血缘,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有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子女关系后,从法律上讲双方属于拟制血亲关系。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不管从道义还是情感上讲,一旦形成赡养纠纷,都令人悲伤和心酸。毕竟亲人间的付出和爱,无法用任何价值去衡量。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也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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