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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官”到“推事”:近代中国法官称谓的由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30日

  “推事”乃近代中国法官之称谓,系清末新政时官制改革和修订法律的产物。与清廷仿行宪政大量借用西式尤其是日本政治法律词汇不同,晚清改革者并未照搬使用日本当年的“判事”之谓,而是经历了一段从“推官”到“推事”称谓的改革小插曲。

  1906年,清廷发布改革官制的上谕,“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率先实现中央层面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大理院因此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所新式的近代化法院。新式法院需要专司审判的新式人才,清廷最初的官制改革方案是将这类新式审判人员称之为“推官”。考察政治馆(后改名为“宪政编查馆”)1906年拟订的《大理院官制草案》便叙明,于大理院“院卿以下设推丞、推官,分办民刑审判事项”,并对厘定的这一新式官职作了专门解释:

  司法衙门官名宜与行政各官稍有区别,以示司法特立之意。《续通典》大理寺丞,唐置六人,分判寺事,宋置推丞四人,断丞六人,推丞之称,义取推鞫;唐宋明裁判官均称推官,《通典》唐无州府之名,而有采访使,采访使有推官一人,推鞫狱讼,《明史·职官志》各府推官一人,理刑名,赞计典。是推丞、推官正古来裁判官之专称,今用为本院官名,似尚允洽。

  同年拟订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草案,对专门从事审判事务的人员即用“推官”之表述,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大理院于法堂审判事件时以推官五人为问官”。“推官”之称谓便流行起来。

  但好景不长,迨至第二年即1907年,军机处、法部、大理院三家会奏《核议大理院官制折》,就原官制草案中“推官”一职的表述提出异议,“查推官之名,肇自有唐,相传甚古,然历代皆属外僚,不系京职,考宋时大理有左右推事之称”,故建议“仿照宋代名称”“改推官为推事,即以此通行内外审判衙门,以符裁判独立之义”。该意见被朝廷定旨核准,“推事”一词于是替代了“推官”,正式成为晚清新式审判人员的正式称谓。1910年颁布的《大清法院编制法》又将“推事”一职写入地方各级审判厅的人员编制中。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但其后的历届民国政府仍然延续了对法官的“推事”之称,推事也就成为了近代中国法官的代名词。

  在笔者看来,“推事”一词形象地诠释了司法裁判者的基本工作——推鞫事案,较之“推官”的表述,它既从词源上承续了中华法制传统,又从词义上增添了新的意蕴,尤其是“去官僚化”“去行政化”的这种表述展现了改革者力图打破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合一”的官僚旧制的勇气和智慧。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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