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则难以逆转。基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时效性、紧迫性、区域性、季节性等特点,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要特别注重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修复实效。近日,笔者发现个别地区存在“依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限”的做法,比如在有的案件中辩护人分3次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法院均同意各延长审限一个月。那么,这种“依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限”的做法是否妥当呢?笔者尝试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统一认识的目的。
首先,需要区分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和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这两个概念。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开庭审理案件,这是不言而喻的。而延长审理期限,是指延长某一案件从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是法院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定行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并无权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换句话说,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并非法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因此,这两个概念是有不同内涵的。但是,由于以前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原因,确实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将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等同于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认识分歧。在2012年之前,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正是由于这个“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可以将延期审理的时间予以扣除,导致当时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延期审理申请在客观上确实能够达到延长审理期限的效果,故有观点据此将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等同于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但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
其次,“依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限”的做法,不符合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13年之后,1998年解释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所废止,其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在2012年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体现。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2021年解释)也没有“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的相关规定。自此之后,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的,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就不会在客观上再产生延长审理期限的实际效果,即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在审限内申请延期审理,但该延期审理不会导致既有审理期限的延长,也不是法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如果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法院就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2021年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依法决定是否延长审理期限。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审限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并不能成为“依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限”这一做法的合法依据。实践中,有观点指出,上述《审限规定》《若干规定》目前并未被废止。其中,《审限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据此认为,“依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限”这一做法于法有据。为了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应当重点考察2012年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2012年解释的施行时间和法律效力。根据该条规定所确立的冲突解决方式,2012年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1998年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2012年解释不一致的,以2012年解释为准。换言之,2012年解释作为最新的、权威的解释,任何与2012年解释相冲突的解释都归于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明确废止前,与2012年解释不冲突的,仍然可以参照适用。但与2012年解释相冲突的,就不可以再参照适用。《若干规定》于2000年开始施行,《审限规定》于2002年开始执行。这两个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废止,但《审限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上述相关规定,属于与2012年解释相冲突的条款,自然不能成为“依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限”这一做法的合法依据。
综上,“依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限”的做法不仅可能降低案件办理效率,更可能会架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或者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延长审限报批制度,损害了审限制度的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任意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使得案件久拖不决,应当切实避免前述做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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