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仅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具体场所,更是法庭内所有人员的活动空间。法庭不是乱哄哄的“菜市场”,离不开规矩的约束与规则的引领。为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法庭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遵守规矩、敬重规则。法庭在不同语境中有多种含义:一是指法院。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为便于诉讼设立的派出常设审判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法庭。三是指国家为了审理特种案件而设立的临时性审判机构,如中国1956年为审判日本战犯而设立的军事法庭,1980年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设立的特别法庭。四是指法院内部审理案件的组织,如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以上条文中的“法庭”是指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五是开庭审判案件的场所。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进行了修改,并于2016年4月13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施行。《法庭规则》第二条规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这里的“法庭”是物理概念。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屋称“法庭”并冠以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另外法庭附属设施及附属场所也是法庭的必要组成部分,附属于法庭,服务于法庭,包括合议庭合议室、检察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视频作证室、法警值庭室等。《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规则适用时间和空间一直存在争议。狭义论认为,法庭规则适用空间范围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房屋大门以内,时间范围从敲响法槌开庭始到结束庭审敲法槌止。超出这一时空均不得适用法庭规则。广义论认为,法庭规则适用空间范围为被称为审判法庭的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包括法庭附属设施及附属场所。时间范围从开庭准备始,至休庭、闭庭后所有审判活动完成止。在此期间,所有危害法庭安全或者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均可以依据法庭规则作出处理。笔者对法庭规则适用时空范围持适度扩展态度。法庭规则适用既不能过于局限,也不能过于扩展。如审判庭外抢老婆事件,此时法庭审理结束,当事人也退出法庭,根据狭义论,无法依据法庭规则对被告作出处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到法庭打官司,是基于法律对法院的赋权,体现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当着法官的面,在审判法庭门口实施暴力抢人的行为,是对法庭秩序的严重破坏、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如果法官对此无权处置或不作处置,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同样,第二起被害人父亲法庭门口殴打被告人事件,虽然此时庭审尚未开始,但已处于庭审准备阶段,法警根据审判长指令将被告人押解至审判庭门口候审,其打人行为中断了审判活动,导致当天庭审无法进行,严重破坏了法庭秩序。如果说对这一行为不能依据法庭规则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样难以让人信服。以上两个事例足以证明对法庭规则适用时空范围适度扩展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扩展到多大范围仍需要探讨。笔者认为,时空扩展范围大小没有具体、绝对的答案,应以合理为判断标准,根据是否“危害法庭安全或者妨害法庭秩序”具体衡量。庭前准备、庭后押解、清场等属于审判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适用于法庭规则。如果在远离开展审判活动房屋的审判法庭其他区域,如楼上楼下哄闹、打砸,宜以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由法警处理。如果有在法院大门外非法聚集、举牌等行为,宜由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总之,法庭规则,不应止于法槌敲响之间,亦不应止于法庭大门以内。法院应充分运用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方可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彰显司法权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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