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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民事庭审记录方式概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庭审程序是诉讼的中心,庭审笔录是对庭审活动的依法记载,亦是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证据进行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庭审笔录中对于某项事项的记载可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书面庭审笔录作为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错记、漏记、难以还原庭审活动原貌等问题比较突出。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是克服传统庭审记录方式弊病的良方,也是信息技术在庭审记录方式中应用的体现。现对域外有代表性国家的庭审记录方式进行考察,以期借鉴。

  德国民事庭审记录方式

  德国的民事庭审记录方式包括正式笔录和暂时性记录,电子化的记录方式属于暂时性记录,仅是传统记录方式的辅助。书面记录是传统和正式的记录方式,暂时记录是基于减轻传统记录负担与司法电子化的双重目标而采取的记录方式。《德国民事诉讼法》共用了8个条文,对民事庭审记录的制作、记录的内容、暂时的记录、简略记录、记录的认可、记录的署名、记录的更正和记录的证明力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和其他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相比,《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庭审记录方式的规定最为详细。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之一第1款规定,民事庭审记录的内容可以用通用的速记方式,用他人可以了解的缩写字,或者在音响或文件存储设备中暂时予以记载。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之一第1款,德国实际上规定了速记、缩写和录音3种暂时记录方式。暂时记录具有暂时性,在闭庭后,应当根据临时记录制作正式笔录。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二和第160条之一第4款,最终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但应当载有符合规定的电子签名。暂时记录也是诉讼卷宗的一部分,如果暂时记录不适合做成诉讼文卷,书记官应将其和诉讼文卷一同保存。

  日本民事庭审记录方式

  日本的民事庭审记录方式包括传统记录和录音录像记录,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对于《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对于庭审记录方式的规定较为简单。《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书记官应对各个期日的口头辩论做成笔录,且仅以此证明口头辩论方式是否遵守规定,但对于民事庭审记录的方式并未直接涉及。《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1条是关于诉讼记录阅览的规定,该规定第4款提到了以录音带和录像带形式做成的诉讼记录的阅览问题,间接体现了日本民事庭审记录方式除传统的记录方式外,还包括录音和录像记录方式。

  《日本最高裁判所民事诉讼规则》对民事庭审记录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日本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过于简略的不足。通过《日本最高裁判所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至第76条可以看出,日本民事庭审记录方式包括传统记录、录音和录像记录,且录音录像可以代替传统记录。该规则第68条第1款规定,书记官在经裁判长许可后可以使用录音带、录像带(包含利用类似记录方法的物)记录证人、当事人或鉴定人的陈述,以此替代口头辩论笔录。当以录音带、录像带替代笔录进行记录时,该录音带为诉讼记录,作为翻译的书面材料只不过是其复制件。此外,在庭审过程中还可以采用速记这一暂时的记录方式,制作的速记录添附可以作为正式笔录的一部分。

  俄罗斯民事庭审记录方式

  俄罗斯的民事庭审记录方式包括正式笔录和辅助性记录。《俄罗斯民事诉讼法》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在第21章用了5个条文,对民事庭审记录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第228条,庭审笔录具有不可或缺性,法院审判庭每次开庭必须制作笔录,所制作笔录应符合该法第229条对笔录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

  《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对民事庭审记录方式进行了集中呈现,规定“笔录由法庭书记员在审判庭或在审判庭外实施诉讼行为时制作。笔录以书面形式制作。为了保证笔录制作的完整,法院可以使用速记、录音和其他技术手段。笔录中应说明书记员使用录音和其他技术手段记录审判过程的情况,录音载体应附在审判笔录中”。从立法中可以看出,俄罗斯正式的民事庭审笔录以书面形式作出,速记、录音和其他技术手段存在的目的仅是保证笔录制作的完整,速记、录音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庭审过程的记录不能替代书面庭审笔录。

  美国民事庭审记录方式

  美国的民事庭审记录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传统记录和电子记录,电子记录又进一步包括录音、录像和数字录音(基本上是经过标记的,可搜索的音频),两种记录方式并行。不少州法院要求除了录音录像记录外,在上诉中应当有书面记录。

  目前,美国许多法院的诉讼程序通常通过多轨音频和录像带以及尖端的数字技术进行记录,将语音转换为文本的语音识别计算机技术也有使用。由于美国各地法院都试图通过鼓励削减成本、采用尖端技术来应对严格的财政限制,从而使采用非速记方式进行法庭记录取得广泛成功。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未直接规定民事庭审记录的方式,仅在第79条提及书记官应当将诉讼中的记录予以保存,第80条仅涉及采用速记法记录的听证会或庭审证言在此后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美国有关民事庭审记录方式的规定,集中呈现在《美国法典》第753条中。根据该条(a)款规定,美国各州地方法院应任命一名或多名法庭记录员。该条(b)款规定,法院的每一次开庭,以及法院规则、命令或其中一名法官指定的每一项其他程序,均应按照司法会议颁布的条例并经法官酌情决定和批准,通过速记、机械手段、电子录音或任何其他方法逐字记录。依照前款规定,颁布的条例应当规定可以使用的电子录音或者其他方式的种类。除经记录员或被指定制作记录的其他主体证明的记录外,任何法院诉讼记录均不得被视为正式记录。

  英国民事庭审记录方式

  英国的民事庭审记录方式包括传统记录和数字记录。英国民事庭审记录方式并未固守传统,而是选择了适应数字时代的潮流,引入新型记录方式。《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在第39.9条规定了民事庭审的记录方式。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在2019年修订过程中,对第39章内容进行了扩充,增加了39.8-39.10条,新增的第39.9条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记录和誊本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无论是在高等法院还是在郡法院,除非法官另有指示,否则诉讼程序将被磁带记录或数字记录。此录制权属于法院,当事人或其他公众未经法官许可,不得使用任何非官方的设备进行录制,否则构成藐视法庭罪。任何一方当事人或权利义务主体在支付制作录音或誊本的费用后,可要求向其提供誊本或录音记录。

  2020年颁布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司法远程庭审议定书》对《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庭审记录手段进行了拓展,增加了远程通信程序记录和移动电话记录。该议定书第9条规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记录庭审:(a)使用法院原有录音系统在公开的法庭内录下音频,(b)使用远程通信程序记录庭审,或(c)法院使用移动电话记录庭审。但未经法官允许,当事人依旧不得录制庭审。

  【本文系2023年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数字时代的证据法问题研究”(23JK0230)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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