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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秀传统文化与法官社会责任感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9日

  内容提要  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涉诉信访压力,目前法院不断尝试改革,其中提高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是重点,并推出许多经验。本文针对一线法官群体的知识结构、思想状况和成长经历等特点,强调优秀传统文化是提高个体司法能力的根本保障。笔者以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法官的持久影响力为切入点,突出优秀传统文化对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社会责任感的积极意义,从根本上解决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主动性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动性。

  关键词  社会责任感   司法能力

  有学者曾指出,文化的魅力在于它对人精神的凝聚力,它的影响是缓慢渗透,是看不见的,对人的影响也是最具有持续力的。传统文化以其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内容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影响是巨大的,它能培养法官对社会的责任感,并以实际行动承担起社会责任。

  一、法官社会责任感的提出

  人们为了生活,首先满足衣、食、住需要。人的行为除了受需求的影响,还受到信仰、价值和理想的支配。当前,法官的待遇参照行政官员待遇,而案多人少压力的呼声此起彼伏。面对这些情况,法官应该什么态度,是忿忿不平、无可奈何还是坦然接受?我们认为,法官在物质条件相对恶劣的情况下,依旧应该保持比普通人更高尚的价值观、道德观,这是法官的品质,是法官职业的要求。在我国古代,司法官员强调至高的道德理想,强调应该成为下级和普通百姓的楷模。即使在混乱的民国时代,仍然享有口碑。1927年《法律评论》的一篇评论说:“言及国是,几无一不令人悲观。其差强人意‘稍足系中外之望者,其惟我司法界”。 法官高尚的道德观念有很多组成部分,但他首先具有对社会负责的情感,即对社会负责,做对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有利的事情,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情感。

  笔者曾经协助处理过一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个六十多岁的干瘦老人,他经常提一手袋到中院上访,手袋里装的是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和证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主审法官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老法官,他详细阅读了案卷后确信该当事人有理但依据目前证据不足以胜诉,而且时间太长了,证据也没有办法调取,如果采用证据优势原则判决,不能是一起错案,但老人会再次走向上访之路,社会效果不好,经过仔细考虑后,他决定调解,调解的路程漫长而艰辛,经过无数次的来回奔破,还找了双方熟悉的单位来帮忙,终于,老人拿到了钱,还送了锦旗表示感谢。一起历经十年的官司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正是法官抱着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不辞辛苦地审结了一起案件。在很多情况下,审理案件都需要这种高度负责的精神,比如在刑事审判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依据公安和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裁判还是主动调取证据,这些都需要法官自己去把握,这时法官高度负责精神甚至起到关键作用。记得有一位人大代表曾经说:“法官审理案件不是目的,化解矛盾才是目的。”这句话代表了普通人对法官的期望,期望法官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主动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责任。

  二、一线法官群体现状的反思

  当前审判一线法官,主要出生在60年代末、70年代和80年代,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历经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社会大变动的时代,拜金主义、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等各种社会思潮交互碰撞,思想多元化,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泛滥。长期马列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受到冲击,许多人年轻人迷茫过,彷徨过。一线法官群体的人生观、价值观已经不同于父辈。

  如前文所述,一线法官生活在思想多元化时代,对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批判继承的意识尚未形成。中国要彻底打破一个旧世界,矛头曾经指向文化的传承者。如文化大革命,否定一切,批判孔子,把老师贬为臭老九,把老师当作传统文化糟粕的传播者和继承者加以迫害。如此将中国落后的一切根源归之于文化传统,主张完全抛弃中国的传统文化之后,以及伴生的实用主义理念,使许多人不顾基本的伦理道德。在此环境下,如何批判传统文化,如何顺应时代潮流,剔除糟粕,吸取精华,值得仔细研究。虽说目前的一线法官队伍文凭高,知识文化素质不低,但许多法官甚至缺乏人文精神训练,对儒家“政者正也”等恪尽职守,克己奉公的教导不甚了了。虽说历史上熟读四书五经的官吏也不乏贪腐无耻之辈,同样一个人,根本不了解深刻朴素、博大精神的儒家的社会责任和接受相应训练还是会大有不同。

  截至目前,出台了《法官职业道德》以及一系列规定,依靠外力来约束法官行为。象宋鱼水、詹红荔等法官是把法官当作一种事业来做的,在他们的心目中,第一位是将工作做的尽善尽美,自觉把审理案件当作事业,并自觉践行。这种内化为一种信念来坚持的精神,承载着法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多数法官还只是把审理案件当作谋生的手段,在思想上就会产生这样的念头:如果想生活的更好,自然需要获取更多的利益,获取更多利益是工作首要目的。例如,某种方式可以获取直接的物质利益以及地位,有的人便不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在那些不能很快见效的方面如学习新知识,扩大知识面等方面充实提高自己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社会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凸显。曾经有这么一则短信在手机上流传说,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今天三鹿又让同胞认识了三聚氰氨的化学作用。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周围的一切,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他们。就培养社会责任而言,不同的伦理、宗教、传统都可以做出贡献,而儒家所起的作用更重要,因为儒家更加强调现实的社会责任,它在这方面的资源也更为丰富。

  三、法官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法院文化培育一种无私、为民的献身精神,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都是培育法官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所从事的职业是神圣的,法官品质必须符合职业要求,社会责任感无疑是法官职业的重要品质。

  儒家思想强调至高的德行,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积极入世,“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契合法官无私、为民的职业精神。我们翻开儒家传统文化典籍,历史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油然而生,通过今昔对比,我们都会为生活在今天而欣慰,都想为维护社会和谐,为国富民强尽一份力量。同时,我们立足现实,认清人性中“恶”的本性,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制造不敢为的社会环境。

  (1)与时俱进,丰富内涵。例如《周易大传》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刚健有为精神,《论语》中所提倡的舍生取义、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的品质,以及“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的历史使命感,《孟子》中提出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独立人格以及“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的忧患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2)弃恶扬善,吐故纳新。如“民本”思想。从西周初年的“敬天保民”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再到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水亦能覆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阶级社会,这只不过是提醒统治阶级不要过于压榨百姓,当心官逼民反的警示语。今天我们剔除其封建内核,则可以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来转化古代的民本思想。儒家提出“修己安人”、“正心修身”等命题,在今天仍具现实意义。今天我们仍需要提倡加强自身修养和为社会主义而献身的精神。

  (3)立足现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在古代,并不是所有的读书人,都能象孔子和孟子一样圣贤。人们道德高尚,但也很难做到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也很难做到象孟子那样“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少读书人心里却是地道的小人而非君子,他们随时准备着为了个人的利益又淫又移又屈。

  四、法官社会责任感的实现

  俗话说,空口袋站不起来。这就是说仅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还不行,要体现社会价值,能够承担社会责任,重要的还要有真本领,司法能力要强。法学家霍姆斯说 “法律的生命从来就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说得就是办案法官的经验赋予了法律生命。如果仅仅通过办案获取社会经验知识将是可怕的,因为“拿一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一个企业的千百万财产或一对夫妻的离和去” 作为一线法官增长社会人生阅历的代价,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讲,过于高昂。因此,对目前一线的法官来讲,更重要的是从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中了解国情、世情、人情,如对中国人因时间、地点不同导致的心理、心态变化等有准确把握,通过间接获取社会人生经验,增长人生阅历不失为一良策。

  一要学习古人断案技巧,增强内心确信。司法是一门艺术,既然是艺术,必定讲究技巧。在古代断案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法官“五听”断狱,弥补弊端、判断证据,发现真相。各个朝代的法官各显神通,或者凭借直觉、经验大胆臆测,或用兵法计谋,有时甚至借助神明来断案。到了现代,各种破案技术、工具数不胜数,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像神灵、臆测这样的断案方法也就不需要了!但古代某些断案技巧在今天依旧可以借鉴,如尽管现在的民事证据规则更加科学和严密,古代法官凭借生活经验办案并不严谨,但古代法官的生活、办案经验可以增强现代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在辨别证据真伪和认定事实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要研究古人断案思维,克服机械办案。司法是平衡的艺术,“推鞫得平、处断公允,为法官之最”。 情、理、法冲突时如何平衡是司法能力培养的重心。既然是讲平衡,不妨从儒家中庸之道中获得一点启示:对于“中庸”的概念,“‘中’是适合,‘庸’是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而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就可以长久。”作为传统文化,“中庸精神”就是适度把握,按照适中方式做事,并力求保持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对法官确信败诉方有理却没有证据证实的民事案件的处理,就涉及到法官如何平衡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文章开头案例中,主审法官很好地处理了情、理与法之间的关系。

  古代法官是怎么把握的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说明,即明代“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的故事,这是一个民事关系与刑事关系兼备的案例。

  故事说。宋仁宗景佑年间,杭州人刘秉义之子刘璞病重,就想早点儿把还没过门的媳妇孙寡妇之女娶过门来冲喜,以求早些病愈。孙寡妇得知内情,就命其儿子玉郎女扮男装,代替姐姐过门。而玉郎此时已经与杭州城中徐家之女订有婚约。到了洞房花烛之夜,刘璞仍然卧床不起,刘秉义夫妇就命自己的女儿慧娘(她早已许配给裴家公子,两家也已订婚)陪伴所谓的嫂子(孙玉郎)过夜。不料,玉郎与慧娘一见钟情,产生爱情的火花,私定终身。后裴家得知,于是几家扭打到官府。根据中国古代婚姻法的原则,订婚即已确认婚姻有效,玉郎与徐氏女已经订婚,却与他人之妻同床,不但背离了与徐氏女的婚约,也触犯刑律;慧娘不守贞节,与玉郎私通,使裴家蒙受羞辱。在世人看来,这一对青年男女,属于奸夫淫妇,一致要求官府予以严惩。杭州府乔太守受理此案后,将刘、孙、裴、徐各家一齐传到庭,问明事情的原委,挥笔判道:

  “弟代姐嫁,姑伴嫂眠,爱子爱女,情在理中。慧娘既已失身玉郎,许为夫妇,孙玉郎夺人之妇,人亦夺其妇,故将徐家之女改配裴家,人虽兑换,十六两原是一斤,官府为月老,各赴良期。”

  这个判决在今天看来非常荒唐,其实,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这是所能做出的最好的、最合情合理的判决。如果刻板地按照法律,玉郎慧娘未婚同房,触犯刑律,应判处徒刑,并各自完成自己原来的婚约。但是如果这样宣判的话,却会出现三个不利后果:其一,玉郎慧娘这一对年轻人被判处徒刑,将给他们及各自的家庭留下难以磨灭的苦痛;其二,玉郎慧娘之事纯属意外,基于年轻鲁莽的过失,而没有什么犯罪的故意;其三,如果强求他们各自完成原有婚约,让玉郎再娶徐氏之女,慧娘再嫁裴家公子。就将使慧娘再一次失去贞操,等于官府故意使其一女二嫁,这又从根本上违背儒家“从一而终”之礼教原则,反而更不能使各方接受和满意。

  更重要的是,乔太守的判决也没有破坏法律,尤其不违背立法的本意,众所周知,封建立法的本意是维护儒家之礼,在合乎礼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适用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今天,它给予一线法官深刻的启示:如果照本宣科机械照搬法律条文处理案件,社会效果常常不好;法官也应该把握立法精神、立法背景等资料,否则,容易犯教条主义的毛病;同时正确行使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灵活运用手中权力,发挥司法能动性,正确处理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尽一份力量。

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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