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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伟、项某忠销售伪劣种子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2017年春,被告人李某伟在吉林省将自己购进的原产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在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未到农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项某忠约22万斤,销售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和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约11.92万斤。项某忠明知从李某伟处所购“种子”无正规标识,且缺乏“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重要指标,为牟取利益,冒充“山东种子”或者“通榆四粒红”,一部分转售给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杨某祥、郑某红、周某琼、张某宝等人(均另案判刑)帮助销售给农民,李某文将所购假种子转售给付某(另案处理)。项某忠、付某、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将该假种子销售给黑龙江省肇源县、吉林省通榆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322户农户,销售金额共计约238万元,种植面积共计约1 450公顷,均不同程度减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1448万元。经鉴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一、二审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项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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