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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4日

  2014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投资购买设备、原料、招聘工人,分别在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独山村附近废旧厂房内、梁山县杨营镇侯寺村某养殖厂内、梁山县黑虎庙镇吴楼村某养殖厂内,伙同他人私自生产多家品牌的假农药并予以销售。其间,被告人王某辉提供银行卡帮助王某春结算假农药款,偶尔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毕某环等均参与了部分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的犯罪。在犯罪中,毕某环在杨营镇、黑虎庙镇租赁两处厂房并负责管理该处工人,间或运输货物;王某勇运输假农药并办理托运手续、代收货款;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在杨营镇、黑虎庙镇两处厂房内帮助生产假农药。经查,王某春和王某辉生产、销售假农药金额为218.99万余元;王某勇参与销售假农药金额为65.94万元;毕某环、毕某存、杨某云、薛某香、王某灵参与生产的假农药销售金额为35万余元。毕某环、王某勇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毕某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2020年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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