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新、陈某标、陈某生、唐某某为了牟利,在江西省吉水县金滩镇某村租民房,通过网络学习并制作用于捕蛇的铁丝网,在野外投放猎捕野生蛇类1200余斤并售卖给余某元等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同年6月12日,四人准备再次售卖给余某元等人时被办案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野生蛇类598.14斤。经鉴定,四人猎捕的“王锦蛇”系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舟山眼镜蛇”系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另查明,余某元系湖南省耒阳余式生态农牧林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引入野生蛇种及售卖获利,伙同余某发等人多次到江西、福建、湖南等地收购野生蛇类,部分售卖给湖南餐馆老板刘某某、上饶养殖场老板毛某某、谢某位、谢某昌,上饶蛇贩子丁某某、尹某某等人。经查,余某元等人累计收购野生蛇类9492斤,出售野生蛇类6739.06斤,非法获利797155元。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吉水县林业局、吉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金滩镇南岸村有一群外地人在附近山林昼伏夜出,遂立即展开实地查看和摸排,初步判定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犯罪,公安机关随即组织精干力量,迅速将该团队抓获收网并开展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阶段,针对案件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作案地点横跨多个省域的情况,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从收购团伙入手,重点对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流水等数据进行延展筛查,进一步锁定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实现全链条式打击。
2023年10月至12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陈某新等9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余某元等7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新等9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元等7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一条横跨江西、湖南、福建三省的“捕、销、食”野生蛇类犯罪链条,共摧毁捕蛇窝点8处、收蛇窝点6处,打掉捕蛇团伙及收蛇团伙5个,实现了“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的办案目标。公安机关围绕野生动物来源、流转、作用等问题,对案件串并深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协作机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准确研判上下游犯罪的定性、引导侦查机关“全要素”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精准区分单头收购、多头收购以及职业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综合上下游犯罪性质、情节及主观恶性等,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罚当其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规范放生涉案野生蛇类,有力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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