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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昌为猎捕野生动物出售和食用,先后购买了弹簧套共诱鸟器、捕鸟网、捕鸟报警器、捕兽夹等工具。2022年4月1日万年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为禁猎期,万年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刘某昌在万年县苏桥乡烧桥村红竹山上和畈头村田间安装了捕鸟、捕兽工具,先后捕获到135只黑水鸡。刘某昌自己食用了6只黑水鸡、出售了3只黑水鸡。2022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昌家中查获扣押了126只黑水鸡和捕鸟、捕兽工具。经鉴定,查获扣押的黑水鸡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刘某昌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弹簧套共诱鸟器、捕鸟网、报警器、捕兽夹,均系禁用的捕猎工具,刘某某狩猎135只黑水鸡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为60750元。

  2022年12月7日,刘某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昌表示愿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诉讼过程】

  万年县公安局根据上级移交线索,立即成立工作组对所获得数据信息进行研判,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昌长期以来利用捕鸟网、捕兽夹等非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带回“窝点”,分类存入冰柜中进行保存。办案民警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昌进行全方位布控,理清了刘某昌非法狩猎的活动轨迹,最终在现场“人赃俱获”,侦破此案。2023年3月8日,万年县公安局以刘某昌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至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4月6日,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昌犯非法狩猎罪起诉至万年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刘某昌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刘某昌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案扣押的诱鸟器、捕鸟网、捕鸟报警器、捕兽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刘某昌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60750元(已支付),用于委托专业机构修复湿地进行等值替代性修复,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万年县是江西省唯一的全国首批林业碳汇试点县,主要试点方向包括探索林业湿地碳汇价值实现、探索湿地碳汇方法学、填补国内湿地碳汇核证机制领域的空白。本案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法院考虑到在修复环境的同时可以结合属地林业(湿地)碳汇的试点探索工作,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修复,在明确被告人修复意愿后,县林业局指导被告人对万年县珠溪国家湿地公园南侧水域进行湿地恢复,通过种植美人蕉、矮蒲草、狼尾草等水生植物,改造两岸600米长硬质驳案为生态驳岸,形成稳定的湿地生态系统。这一替代修复方式,不仅使黑水鸡在栖息地范围内良性增长,间接增加了黑水鸡的种群和数量,同时实现了湿地碳汇的增长,为湿地碳汇的监测、核证、登记以及湿地碳汇量的合理计量、有效开发提供司法样本。在本案审理后,上饶市林业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通过该意见确立了线索移送、会商研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替代性修复、交流培训等机制,依托该机制开展的个案会商研判过程中,还明确了司法机关以为林业部门提供样本作为林业(湿地)碳汇探索方向,助力林业部门通过不同类型的湿地损害样本开展林业(湿地)碳汇科学计量方法论的研究,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协同保护生态环境,形成齐抓共管强大合力。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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