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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4日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赣州某林业公司信丰林场驻全南片区负责人陈某平经向其上级领导李某平请示同意后,办理了该公司经营的全南县某山场野外特殊用火审批手续。陈某平在组织炼山时,因风力变大和风向改变,炼山之火越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林地面积达1054.4亩,其中475亩是省级生态公益林,损毁的生态公益林所需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76078.25元。

  【诉讼过程】

  2022年3月15日,全南县公安局以陈某平涉嫌失火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6月9日将案件移送全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6月14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中涉及公益林受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遂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平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生态修复责任应当由赣州某林业公司承担。2022年12月5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23年1月18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交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3月7日,在经过诉前公告、公开听证等程序后,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赣州某林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不履行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76078.25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年5月25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赣州某林业公司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庭审结束后赣州某林业公司表示愿意调解。2023年7月6日,在未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赣州某林业公司承担475亩公益林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未在规定时间复绿,则承担476078.2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调解协议三十日公告期满后,全南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修复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积极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执行的衔接工作。2023年4月20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等8家单位出台《全南县生态修复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生态修复管理人。2023年10月10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林业局等单位召开生态修复管理人推进会,该林业公司向生态修复管理人提交了2024年造林更新作业设计,确定了修复时间、林地种植树种、定标密度、后期管护等问题,生态修复管理人审核修改后实施。

  2024年3月至4月,赣州某林业公司对475亩受损的生态公益林全部完成补种,种植湿地松、木荷、枫香等树种共计58000余棵,并已完成第一次全砍草作业和追肥。2024年5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县林业局等单位人员对造林更新作业设计的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受损林地已得到恢复,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典型意义】

  针对职工因职务行为失火造成公益林损毁行为,检察机关查清事实后应当诉请由单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无法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共同指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检察院管辖,有利于解决调查取证以及受损生态环境后期修复监管等问题。检察机关在不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促使被告主动承担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并做实最佳生态效果。检察院与法院及行政机关联合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促进环资民事公益诉讼、审判与生态环境修复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并为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提供便利条件和针对性指导,是环境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有益尝试。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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