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妇女为何“失地”?
“凭什么不能分地?我虽然离婚了,但户口还在村里。”2022年,大冶市还地桥镇某村农家女王某多次在村民小组会议上这样质疑。
但是没人理会她。据王某称,当时她往那里一站,身边人立马躲开,谁都不愿和她站一起。为了要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她跟理事会理论,向村干部求助,但村里人都认为她在胡闹。
“村里人算是把我和儿子撇出去了,今后再有荒地征收,相关补偿估计也和我们‘无缘’了。”王某意识到,自己和儿子彻彻底底成了“外人”和“失地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
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却遭冷眼相待,按当地风俗,离异妇女是不能长住在娘家的。无奈之下,王某只得抹着眼泪悻悻离开娘家,经李某父亲同意后,重新落户到婆家。
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村委会重新与李某父亲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王某和儿子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年,李某将22亩鱼塘(由土地改造)出租给雷某养鱼,租赁期限5年,先后共收到租金4万元。合同到期后,2021年,李某又将26亩鱼池出租给吴某种植莲藕,租赁期为3年,共收到租金5.1万元。两次9.1万元的租金全部通过李某的三叔和二姐之手,转交给李某。
王某当时并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心里不平衡,尝试维权之后,不了了之。她觉得,再闹下去,很可能成为整个村庄的“敌人”。
直至2023年,她看到大冶法院“星星‘典’灯”普法宣传活动中发放的《外嫁女权益保障》宣传手册,这才知道自己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4.5万元。
前夫两位姐姐加入“抢夺战”
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离婚后,王某无权分土地,更没有资格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土地经营权证上是其父亲的名字,且该地块一直由其帮父亲耕种,后经发包村民小组集体决定,涉案土地由李某继续经营。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土地经营权证、户口登记信息、村民小组证明等。
“既要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又要呵护双方的亲情。”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尹泓考虑到双方有共同婚生子,关系特殊,如果只是简单一判了之,必将激化双方多年的积怨和矛盾,影响小孩健康成长。
为此,尹泓多次前往案涉土地查看,到村委会调查了解,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认真梳理双方矛盾焦点,组织集中调解,然而,农村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村规民约有规定的,也不是针对她一个人,假如离婚的媳妇、出嫁的姑娘都有地分,那不乱套了吗?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理事会负责人也表示“没办法”。
正闹得不可开交之际,李某两位已出嫁的姐姐也加入“抢夺战”,要求分割土地经营收益。一时间村里闹得沸沸扬扬,更有不懂法又不明真相的村民对两位姐姐指指点点,“连出嫁的姑娘都回来抢了,这叫什么事?”
原来,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颁发的李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7人,两位姐姐也是承包共有人之一。李某与王某离婚后,两位姐姐相继出嫁,户口均未迁出,李某父亲去世前亦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
“很显然,两位姐姐是受人指使,故意来搅局的,目的可能是替弟弟保住份额!怎么办?事情越来越复杂了!”书记员小吴感觉一下子给整不会了。
“这是妇女维权意识的觉醒,对我们调解这个案子有帮助!出嫁女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她们在婆家没有分得土地,就应该参与此次分配,否则会导致‘两头空’现象。”尹泓正色道。
尹泓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她们在娘家的地权不能被剥夺,应当确定她们是土地经营权益分配主体,与其他家庭成员等额分配。
新村规破解纠纷困局
本以为两位姐姐参与“抢夺战”,正好现身说法,调解困局将会不攻自破,没想到,两位姐姐也遭遇了同样的阻力,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结合当地乡情民俗,尹泓敏锐地捕捉到了矛盾的症结和突破口:真正的根源不是李家,而是村规民约背后的“人言可畏”,明里暗里的挑唆者和挤兑者。
在尹泓看来,不受约束的“土政策”,成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最直接的因素。他改变策略,邀请司法所、派出所、党员代表、网格员,说服村组修改村规民约,并共同参与调解。
“不能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侵害她们的权益。”新的村规民约结合政策法规,融入新时代、新思想、新理念,引导村民真正从思想上移风易俗,让“小村规”撬动“大治理”。
新村规民约刚出台时,村民并不买账,还地桥法庭反复研判、打磨,又将村规民约改成诸如“女子能顶半边天,土地权益有保障”等“七字歌”,朗朗上口的“七字歌”让村规民约人人熟知、口口相传、潜移默化,唤醒村民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不良作风。
时机成熟后,还地桥法庭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党员代表、法律明白人上门调解。
“虽然离婚了,两位姐姐也出嫁了,但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对人、承包人、收益人。民法典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她毕竟是孩子的母亲,仅靠这点生活来源糊口度日,就算是别人,也要帮一把,总得给一条活路吧。”
调解员从亲情入手,疏通双方矛盾积怨,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站在法律、人性的角度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李某终于放下顾虑,然而双方又为支付金额争执不休。
王某认为,离婚后婚生子与原告一起生活,李某自父亲去世后与其母亲一起生活,一边2人,要求按二分之一的份额支付;李某认为,算上父亲、姐姐共7人,王某只能分得其中的七分之一。
“大家各让一步,现在政策好,以后土地收益只会越来越多。”“不能让孩子在中间为难,读书上大学都是要钱的。”在大家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父亲已去世,就按当时土地承包组成人员6人进行分配,王某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土地所产生的收益1.5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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