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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失信行为治理研究的新范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4日

  失信行为的认定是现代社会信用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适用失信惩戒制度的基础。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治理逻辑下,失信行为认定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工具之一。

  然而,无论从现有的立法体系,还是学界已有的学术观点来看,有关失信行为的研究始终缺乏基础性、体系化的系统研究,这也导致相应的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存在分散化、零散化的问题。如部分地方性社会信用立法未能对失信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具体行为类型等事项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还可能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失信与伦理学意义上失信混同的问题。

  事实上,社会信用立法以及失信行为认定等相关问题并非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兴法律问题,而是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所带来的固有问题。

  网络平台业务的兴起,“互联网﹢”传统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5G、元宇宙、虚拟现实、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深化应用,推动构建了网络社会新业态,客观上为网络失信问题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面对现有研究侧重诚信和信用议题、缺乏对失信行为系统论述等研究现状,湖南师范大学教授鲁良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失信行为论》一书中很好地补足了这一点。

  一方面,该书在基础理论层面系统性地对失信行为构成要素、关联概念、基本类型以及生成场景作出详细论述。在论及失信行为分类时,该书基于行为主体、失信原因以及失信内容等划分标准,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人际失信与组织失信”“道德失信与制度失信”“工具失信与价值失信”。这些类型划分清晰地区别了信用立法过程中法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视角下失信行为的概念差别,明确了现行立法应当调整的失信行为范围和一般性的认定标准。

  另一方面,该书还以网络空间作为失信行为的生成场景,系统论述了网络时代失信行为的特殊性,并将之总结为失信主体的匿名性、失信对象的弥散性、失信内容的多样性、失信手段的复杂性、失信传播的及时性等。这些网络失信行为的特征是该书深入分析网络失信行为治理困境以及相应治理方式的实践依据,为我国社会信用立法提供了更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策略建议。

  同时,该书在一般的失信行为类型划分基础上,进一步将网络失信行为划分为宣泄报复型、偏激盲动型、迎合满足型、谋私逐利型,而这些行为恰恰也是当下网络空间治理活动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失信惩戒属于典型的强化型治理机制,用以回应部分学者所指出的市场诚信下滑、常规执法疲软等问题。

  而在网络空间,网络失信行为也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失信行为的特征和治理问题,该书在学科交叉的视阈下,创新性地从政府部门监督、社会媒体监督、信用体系矫正、法律规制惩戒四个维度建构起一整套的网络失信行为特殊治理体系,内容包含了网络契约机制、权责监督机制、违法行为追究机制以及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契合了当下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等网络失信行为的核心特征,也为社会信用立法与网络空间立法的体系衔接提供了新颖的理论范式。

  该书对于当下网络失信行为的形成与传播路径进行了系统且深入的总结,在传统的传播学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梳理了网络失信行为的传播理论,凝练出信息编造、议题强化、标签化处理、群体极化、沉默的螺旋、异化支配等理论。这些理论方式的可适用性不仅限于解释网络失信行为的传播模式,还可以推广至网络违法信息的治理活动。

  可以说,该书完成了对网络信息发布、生成和传播规律的一般性总结,具有鲜明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例如,标签化处理理论揭示了人们的认知习惯是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营销号、网络水军利用这种认知习惯,形成对网络贴标签活动的实质控制力。从近年来的网络信息治理实践来看,负面性质的标签正在持续扩张,成为不法行为人煽动网络舆情对立的最常用手段,并结合社会热点,实现相关网络舆情的放大和扩散。

  群体极化是由国外学者詹姆斯·斯托纳提出的概念,意在解释群体所作决定一般都比其他成员最初的意向更加极端。在网络空间,群体极化的舆论扩散趋向更为明显。正如该书所提到的,网络的匿名化冲破责任的约束,群体极化表现为情绪非理性化。我国实施“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身份管理机制,在网络空间中,匿名化使得用户脱离线下世界的各种约束,以法不责众等侥幸心态,在具有同质性、同向性的群体意见中无限放大自己的极端情绪。这也是为什么在网络暴力事件的发展过程中,部分用户开始不受控制地宣泄自己的个人情绪,丧失自我控制能力。

  总结而言,该书以独树一帜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完成了对失信行为一般理论和网络失信行为具体治理理论的全面论述,阐明了网络失信行为从生成到传播再到扩散的作用规律,并结合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提炼出潜在的特殊问题,最终建构起以实践问题为导向的治理建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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