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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施策 “典”通“终本清仓”路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特别是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工作中,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下大气力、聚集力量,着力在“终本清仓”中做足文章,依法有序化解“执行包袱”。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立足自身终本案件特点,强化分析研判,精准识别案件堵点、难点,有的放矢、精准施策,有效推动了“终本清仓”工作走深走实。近日,该院梳理一批“终本清仓”案件,对于当时有财产无法处置而今能处置的、当时无履行能力而今有履行能力的、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相关案例进行解析,为助推社会法治和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被告沽源县某家具制造公司、何某为制作家具,租赁原告沽源县某食用菌公司场地,租赁期三年,费用865874.4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571000元,尚欠294874.42元一直未能给付。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沽源法院,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94874.4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244元由二被告负担。后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租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98318元。法官经过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家具制造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何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二被执行人存放在申请人出租厂房内的生产设备、成品家具在诉讼期间已被保全。法官随即再次到现场,协调双方当事人对存放在厂房内的设备、成品家具进行抵账,但因价格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又前往居住在北京的何某处进行面谈,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将二被执行人存放在出租厂房中的生产设备、成品家具以15万元价格进行抵账。而剩余款项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在本次终本清仓行动中,执行法官在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再次积极联系二被执行人,并告知在有履行能力情况下若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最终,被执行人于2024年6月30日将剩余款项148318元全部给付,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讲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二被告欠付原告租金一直未予给付,违反了民法典上述规定。经法院判决后,执行法官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积极沟通协调,说服双方以生产设备、成品家具抵顶债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剩余款项终本后,在终本清仓行动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已具备履行能力,恢复对本案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向被执行人耐心释法明理,阐释拒不履行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增加被执行人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偿还了剩余债务。

  追加股东破僵局 直面压力全履行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原告张家口某电力公司为被告张家口某供热公司提供供电服务,被告欠付原告电费共626907.25元。原告催要无果后将被告诉至沽源法院,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的电费626907.2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停业,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两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故向法院提出追加公司股东孙某、孙某某为被执行人申请,并对两股东财产进行了保全。经审查,法院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追加请求,裁定两股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及本案确定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次终本清仓行动中,两名股东迫于压力,答应筹措资金偿还债务,但希望减免部分违约金。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4年7月17日将所欠付的电费及违约金共693500.47元打入法院账户。

  【法官讲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被执行人某供热公司在享受供电服务情况下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电费,违反了民法典上述规定。在执行案件终本后,执行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缴出资,当股东未履行这一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包括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新思路,股东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不负责”买单。

  借款到期无力还 另案参与解困局

  2020年5月16日,被告王某、郭某(系夫妻关系)因经营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40万元,被告苏某作为担保人,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月息13‰,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至20‰。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遂将三被告起诉至沽源法院。2021年10月19日,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郭某分三期给付原告李某欠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4月8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调查发现除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一处临街商铺外,其余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但该处商铺因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且涉及拆迁等问题,导致无法处置,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在终本清仓行动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处临街商铺已被排除在拆迁范围,且申请人李某愿代替王某交纳土地出让金,这使得该处商铺具备了拍卖条件。随后,法官启动了房屋评估、拍卖程序,最终该商铺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李某也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就在案件陷入两难之时,被执行人王某的另一案件债权人某小贷公司主动提出愿意购买该商铺并同意与本案申请人李某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对于剩余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4年7月23日,被执行人给付最后一笔利息15万元,两案一并顺利执结。

  【法官讲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两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同时以“以物抵债”“参与分配”作为解决案件的途径,不仅保护了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另案其他债权人挽回了损失,更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宝贵经验。

  侵权担责拒赔偿 直播曝光终执结

  2020年4月6日,被告高某雇佣原告刘某进行工程施工。6月2日12时许,原告从两米多高的脚手架上跌落,被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多部位损伤等,经医学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被告诉至沽源法院。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626.24元。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对高某进行约谈,其表示目前确无还款能力,无法给付赔偿款。法官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考虑到申请人治病急需医药费和家庭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按照程序为其申请了3.3万元司法救助金,以解治病、生活燃眉之急。期间,法官一直未放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

  在本次终本清仓行动中,本案恢复执行。2024年7月10日,沽源法院开展“夏日雷霆·终本清仓”专项活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在直播间360万网友的关注下,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迫于“曝光”压力,最终在当晚凑齐了赔偿款。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讲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劳务提供者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依照裁判文书确定的高某应当承担的份额进行执行,并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拘传、网络直播等各种执行手段,最终促成案件顺利化解,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不赔偿 拘留震慑速赔付

  2021年4月5日10时20分许,被告张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内燃观光车在路口左转弯时,与步行的原告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医学鉴定构成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本次事故认定为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王某将被告张某起诉至沽源法院。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70017元。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迟迟未履行判决书内容,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在本次终本清仓行动中,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当事人双方,一方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一方面提醒申请人设法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4年4月11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家中饲养多头牛的线索,法官立即前往牛场核查,发现牛场有19头肉牛系被执行人所有,随之恢复本案执行,并对该19头牛进行了保全。之后,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当面约谈,积极与被执行人联系,但被执行人总以各种理由拖延。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法官准备对被执行人已被保全的牛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却发现当初所保全的许多大牛变小了!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将大牛卖出、买来小牛充数的情况。法官一边收集固定证据,一边找来畜牧专业人员对牛群进行仔细勘验。事实面前,被执行人无法再抵赖。鉴于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面对法律的威慑及法官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被执行人开始履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于2024年7月13日将赔偿款27万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讲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张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私自将被保全的标的物偷换、隐藏,不仅需要承担由此给申请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其行为情节严重足以构成犯罪,甚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表点评

  兑现胜诉权益 彰显公平正义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沽源县长梁乡大石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孙喜玲

  “执”民之所急,“行”民之所盼。兑现裁判结果是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体现。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解决执行难”力度,采取“交叉执行”、“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两个出清等有效的执行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沽源法院积极贯彻落实落细最高人民法院重要指示精神,持续高位推进“终本清仓”工作,坚持以“去存量、控增量、提质量”为目标,打出了执行组合拳,运用善意文明执行、强制执行、直播执行等多种执行手段,因案施策、多措并举,依法有序化解执行“历史包袱”,对执行积案“减负释压”,着力攻克“执行难”问题,推动“终本案件”走向“清仓”,全力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推动案件实际执结,效果明显,实实在在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主动聚焦重点领域改革任务,持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办好每一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急难愁盼的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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