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凌某系夫妻,生育吴甲、吴乙两兄妹。A房屋登记为吴某、凌某、吴乙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吴某去世后,吴甲、吴乙及凌某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A房屋今后由吴甲、吴乙各得50%的平分(按房屋出售时的房价,吴甲、吴乙也可按出售时房价购买,如吴甲付出售时房价50%给吴乙得到房产,吴乙也可付出售时房价50%给吴甲得到房产)”。凌某去世后,吴甲、吴乙又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吴甲、吴乙已就A房屋达成一致,同意吴甲、吴乙各得总房产50%”。后吴甲与吴乙就产权份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根据上述两份协议继承后,吴甲、吴乙各享有A房屋多少产权份额,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对吴某、凌某所占房屋产权份额的约定,即对A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的约定,而非对整个房屋产权的约定。吴甲、吴乙应分割的是该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对A房屋整个房屋产权的约定,而非仅对吴某、凌某所占房屋产权份额的约定。故继承后,吴甲、吴乙应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就继承份额进行协商,该协议对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继承人应当依据协议履行。当立约人对协议内容产生分歧时,则产生解释协议内容的问题,其实质系意思表示的解释。通过解释,应排除双方由于立场不同产生的认知风险,平衡各方利益。
其次,意思表示解释根据有无相对人而有所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应当探求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顾及相对人理解的可能性。此项区分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等确定。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则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从文义出发,客观考察文义是否明确,如在社会一般人通常理解中文义明确,则不能违反文义而另作解释。
最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如单从相对人了解的立场进行解释,亦不足以保护表意人,则应同时考察相对人能否正确理解表意人的意愿。就此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协议书》中明确“A房屋今后由吴甲、吴乙各得50%的平分”,在《补充协议》中更是明确双方“各得总房产50%”,均系针对整个房屋产权的约定,而非吴某、凌某所占房产份额,其文义明确。而且,吴乙前后两次明确表示愿意A房屋由吴甲、吴乙各得50%产权,吴乙应当秉持诚信,按约履行。因此,本案依两协议继承后,吴甲、吴乙应各享有A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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