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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法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防范经济发展风险的调研报告

以涉经济案件中的失信行为为切入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 刘伟伟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是社情民意的“风向标”。近年来,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持续攀升。利津法院在审判执行案件中发现,审判执行中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为此,利津法院以近年来审理执行中涉经济案件的失信行为为切入点,就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防范失信行为,促进经济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失信行为在审判执行环节中的现实表现

  诚信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只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才能建立正常和谐的经济社会秩序。然而,当前诚信并未受到应有的尊崇,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面临诚信危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从近年来利津法院审理执行的涉经济领域的案件情况看,不诚信行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诈骗等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利津法院先后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滨、赵某国、李某山、李某、王某青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经济诈骗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在明知无力偿还高额债务的情形下,仍然通过诈骗等形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是不诚信行为的典型表现。同时,这些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普通民事纠纷相互交织,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秩序。以被告人马某滨合同诈骗一案为例:2011年年底,马某滨在开发建设和惠小区C区住宅楼及商铺时多次以高息借贷的形式获取资金。2013年年初,马某滨在明知无力偿还高额外债的情形下,采取将上述住宅楼重复抵押和出售的方式骗取多人钱款267万余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借款。同年7月,马某滨因资金链断裂逃匿,9月30日被抓获。2014年12月4日,利津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马某滨有期徒刑十年。同期,还受理了91起以马某滨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

  2.欠债不还现象频发

  从古至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目前欠债、拖债、躲债现象严重。近年来,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剧增,且呈现出纠纷一拥而上、系列案件集中爆发等情形。利津法院2012年审结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借贷类案件279件,2013年审结330件,2014年审结518件,2015年审结547件,2016年审结568件,2017年上半年审结215件。为躲避履行责任,部分债务人“跑路”现象时常上演,且形成负面示范效应,近5年来,利津法院审理的在诉讼阶段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达到256件。此类案件虽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但因债务人下落不明,判决后鲜有债务人出现自动履行判决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结后大量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兑现困难。

  3.规避执行现象严重

  利津法院2012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7件,2013年受理430件,2014年受理711件,2015年受理1 129件,2016年受理1 126件,2017年上半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 463件,自动履行率仅为11.72%。债务人恶意逃避或者对抗执行是造成当前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有三种:一是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在诉讼或执行阶段,采取转移、隐匿或变卖可供执行财产的方法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以此来逃避执行。二是在责任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被执行人通过在责任财产上设定质押权、租赁权、承包经营权等来达到对抗执行的目的。三是虚构债务,以虚构债务来稀释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受偿比例,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有的表现为虚构债务后直接偿还或直接以物抵债;有的表现为虚构债务后再配合虚假诉讼,取得法律文书后进入参与分配程序。

  二、当事人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

  1.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守信程度不高

  目前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公众价值观呈现多元状态,以诚信为核心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没有相应建立。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传统观念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不被重视,缺少自我约束意识,社会信用淡薄、交易信用涣散,经济主体不考虑长远利益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追求私利的情况下,只关注个人利益,不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使得诚信失范。

  2.信用惩戒机制缺失,对其他主体形成负面示范效应

  经济学上一般将市场主体预设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其最基本的行为模式是成本收益分析。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当违约失信或经济诈骗等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其就具有从事违约活动的动机和激励;当诚实守信的预期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其就有守信动机和激励。当信息不完全,监控和惩罚不到位时,经济人就有了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动机,从而选择通过不诚实或欺骗来达到更有利于自己的目的。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戒,就会对其他主体形成负面示范效应,使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

  3.信用体系不完善,为不诚信行为提供了空间

  目前,我国对企业及个人的行为记录和监督呈分散或空白状态,尚未形成体系,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也无法有效地提供评价企业和个人承担社会经济责任能力的依据。因此,各类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甄别和防范难以把握,使得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如在被告人马某滨合同诈骗一案中,部分债权人是在其逃匿前几天刚刚将钱款给他,而当时的马某滨已经多次以借贷形式获取他人资金,且资金链断裂,但因债权人无法掌握其信用状况,所以就给他的失信和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三、 利津法院加强信用惩戒的主要做法

  1.履行审判职能,鼓励诚信,制裁失信

  一是加强诉讼诚信建设,针对部分涉诉主体违背诚信原则,干扰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在立案、审判阶段向当事人发放《虚假诉讼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承诺,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与县检察院等部门研究会签《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查处力度。二是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办案价值导向,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

  2.加大惩戒力度,提升失信成本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是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针对执行案件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或者对抗执行,不诚信行为大量存在的状况,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一是上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各协助单位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贷款和信用卡等业务;出行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乘坐火车不能购买软卧票,不能入住高级酒店;创办公司不能进行工商登记,等等。这些都大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2017年上半年共对外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 500余人次。二是定期公布“老赖”名单,选取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或经济纠纷较多的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县电视台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提醒广大群众在经济活动中增强诚信意识,提防“老赖”行为,减少交易风险。2017年上半年已公布“老赖” 121人次,多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三是实行协查控制,针对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案件特点,制订可行的协查方案,将部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交由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控制。2016年以来,共移送公安机关查控20人次。四是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惩治力度,先后对2名情节恶劣的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既惩戒了失信被执行人,又警示了其他被执行人,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加强司法公开,弘扬守信风尚

  以公开促公平、保公正、树公信,加强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规范审判行为,公开审判过程,把法官、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活动呈现在阳光下;通过与县电视台联合录制《法治凤凰城》节目,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发挥法官工作站、陈庄法庭及其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等的功能,加强法律宣传,以案释法,示范典型,倡导诚信,引导教育群众增强守法守信意识。2017年上半年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文书7 213份,通过政务网站、微信直播庭审62次,录制《法治凤凰城》节目15期,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四、法院参与诚信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成效

  1.审判执行工作有助于保障社会诚信

  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能够教育引导、防范惩治各种失信行为,维护社会的诚信秩序。司法的强制矫正功能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信用道德水准。如在法院执行工作中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其实质是对债务人失信行为的强制矫正,可以使其他未涉案的主体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主动履行义务,增强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道德水平。

  2.审判执行信息是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

  债务人在诉讼中的表现和履行裁判文书的情况,以及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是债务人信用信息的重要构成部分,审判执行活动是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审判执行工作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诚信建设是破解法院现实困境的有效路径

  一方面,征信体系尚在发展中,信用信息不全面,市场主体难以对交易对方的信用水平和财产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容易引发纠纷。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有利于预防纠纷,降低司法机关的受案压力,增加个案的执行力量。另一方面,联合信用惩戒是完善执行工作的体制机制,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和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助于法院利用信用惩戒功能,使不守信用的社会主体得到严厉的惩处,减少甚至杜绝隐匿财产、恶意逃债的现象,顺利解决债务人财产难找的问题,从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

  1.加强诚信道德法治教育,引领诚信社会风尚

  政府要加强法治道德建设,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使民众发自内心地重视信用,自觉遵守诚信原则,形成“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就法院而言,就是要通过司法宣传普及法律,弘扬正气,倡导诚信,教育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以法律素养的提高来增强守法守信意识;要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公开,对重点案件和社会关注案件及时公布进展,建立诚信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编写和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审判的规范导向作用;要注重发挥巡回审判的功能,在便民诉讼和以案说法中培育群众的诚信意识;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对社会的规范、引导和教育作用;要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以及庭审直播活动,让社会公众直观感受法院文化和司法工作;要邀请人民陪审员等参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要借助新媒体的力量放大、助推诚信建设的社会效应。

  2.加强失信惩戒,压缩失信主体的生存空间

  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者的惩处力度,使他们处处受阻,无利可图,甚至承担更大的风险与代价,从而约束失信,鼓励诚信。建立“失信黑名单”社会曝光平台,加强对各领域失信行为的曝光,加大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就法院而言,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逐案进行排查,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通过张贴公告、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电子屏上播放、利用微信及微博等信息化平台转发等方式,及时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提高信息覆盖面,放大诚信建设的社会效应。

  3.注重外部联动,助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与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法院作为征信机构的重要信源单位,应注重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助力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人民法院与征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不仅有助于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当前,查询个人和企业信息日渐成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必要手段和必经程序。要加强与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征信机构的协调配合,开辟更加便捷、有效的查询通道,使征信系统真正成为法院执行的“利器”。通过完善信息查询、交换、披露、应用等工作机制,实现有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对接共享,让不诚信者在社会征信的阳光下无处遁形,更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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