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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之学

《韩非子》读后感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4日   作者:

  《韩非子》是先秦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韩非所著,是一部帝王之学。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韩非(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33)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创立“老鼠”哲学的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国强兵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 《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当时,在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代表,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的法家学说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专制主义极权统治的建立都颇受韩非子学说的影响。

  一、 韩非重点宣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

  (一) 法

  韩非的“法”是建立在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 “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强调统治者应采取一种主动的姿态,用“法、术、势”相结合的“王者之道” 牢牢控制被统治者。韩非认为“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 (《韩非子·五蠹》 );“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韩非子·难一》 )。人天性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毫无情感成分可言。韩非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这是人之本能,但此种本能既非善亦非恶,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此事实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韩非并不主张化“性”,只是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子·八经》 )。

  在“礼崩乐坏” “诸侯争霸”的局势下,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圣贤道德、孝悌友爱对社会失去规范力量,不足以对社会的运行发挥支撑稳固作用,因而对各个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韩非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概括,因此,他的理论更容易得到注重经验者的赞同。韩非论证了对各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的方法,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事实上,韩非的影响并未局限在法家学派之内,后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于“儒门显学”的同时,大多会重视他的理论并从中汲取“为帝王师”的政治营养。“儒法并施” “德法同治” “阳儒阴法”等观点和措施维护了一代又一代帝国的强盛,也成就了大批的贤臣良相。

  韩非在其法律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以法为本” (《韩非子·饰邪》 ),“以法为教” (《韩非子·五蠹》 )。他竭力倡导将法律规范付诸实践,掌握“刑” “赏”二柄,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乱不起;厉行赏罚,奖励耕战。韩非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主张“立法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 “守自然之道” “因道全法”,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 “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韩非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让官府来具体设施,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韩非主张公开法律,认为“法者, ……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三》 )。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韩非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法也者,常者也” (《韩非子·忠孝》 )。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变,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韩非注重法律的可行性,提出法令应当“表易见” “教易知” “法易为” (《韩非子·用人》 )。韩非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信赏必罚” “令出必行”。韩非坚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他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营建平等的环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在公平的前提下,违法时心存“侥幸”、因受罚而“私怨”的可能性将减至最小。唯此,人们才有可能发自内心地同意并接受法的约束。韩非也十分重视立法的预防作用和激励机制。他在《韩非子·外储说》中说:“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强调法令在施行过程中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必须达到统一。韩非关于“法”的系统论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下所潜伏的危机。为了消除这一危机,韩非认为根本方法是制定上述完善的法律,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

  (二) 术

  韩非进一步提出“术” (即君主统治的手段和策略)的概念,内容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力,即所谓刑名之术、察奸之术等。韩非将其概括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韩非子·定法》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子·难三》 )。拥有了“势”的统治者,还要将“法”与“术”很好地结合起来。“法”与“术”最大的区别是“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法”是为达到某种目标而订立的办法、规章之类的强制性制度,应明文公布;“术”则是统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应当潜藏胸中,择机使用,不轻易示人。可以看出,韩非主张“法”应是静态的和公开的,“术”则是动态的和隐秘的。韩非认为高明的君王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因为“君臣之利异”,“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 (《韩非子·难三》 )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如果不懂得“操术”,就极可能导致“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韩非认为“仁暴者,皆亡国者也。” (《韩非子·八说》 )至于如何具体地“操术”,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只是纲领性地说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韩非子·定法》 )。

  韩非之所以强调“术”,是希望使统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态从具体的统治事务中独立出来,而不是身陷于琐碎事务中不能自拔。“术”是随时可以运用到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灵丹妙药。虽然韩非强调功利实效,但另一面他也颇受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因此并不主张统治者处处过问、事必躬亲。他认为,“圣人、明主治吏不治民” (《韩非子·外储右下》 ),因为“知不足以遍知物”,“君不足以遍知臣” (《韩非子·难三》 )。明主治国,应当有一种君临天下的大德,此即静因无道,无为而无不为。明主应当懂得自己应当无为,而百官群臣则应当懂得代他无不为,此即君无为而臣任劳。韩非尤其强调君主应保持“虚静之心”的基本修养,切不可轻易在属下面前表现出私人的好恶喜怒以及显露自己的才能。在韩非子的深入论证下,这种具有典型东方神秘色彩的“术”的确表现出了耐人寻味的冷静与智慧。

  (三) 势

  韩非强调“法”在统治中的作用,同时突出“势”的重要性。他所认为的“势”,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他认为:“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 “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 (《韩非子·八经》 )。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韩非指出:“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君王能够“制贤” “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舍此必将一事无成。“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虫寅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位匹夫不能治三人,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政治统治依靠的只能是权势,而不是君主的德行。韩非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他认为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明主之所导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 (《韩非子·二柄》 )此处“刑”是杀戮处罚之权,“德”为庆赏之权。在仔细考察了诸多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韩非深刻认识到统治过程中强制力或权威、权力的不可或缺性。这种“在其位有其权”的重权意识一直延续至今。韩非提出要“法势合一”,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即制定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才能达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

  韩非用比喻说明权势是君主存在并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张的前提,失去了这种权势,法就是一纸空文,一切统治之术就无从谈起了。拥有权势,君王就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韩非主张的整套“法、术、势”思想的最后落脚点,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君主的“势”。韩非认为,“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即权势只有一个名称,但是却有很多的表现形式。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所得而设之势”,即“人为之势”。韩非认为,权势从开始就是自然存在于特定的政治统治当中,这是权力的原始状态。他认为还存在着人为之势,即统治者努力扩大和加强权势,相比之下,韩非更重视人为之势,他的理论体系也是紧紧围绕着如何创造人为之势而展开的,意在鼓动君王把全部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成为真正的最高绝对权威。

  总之,韩非认为,对于一个君主来说,只要能够灵活运用“法、术、势”这三大要素,就可以劳心而不劳力,治人而不治于人,成为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这样的君主就是“明君”。韩非“法、术、

  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二、 韩非提出的其他观点

  (一)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历史观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 “世异则事异” “事异则备变” (《韩非子·五蠹》 ),即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二)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韩非认为 “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 (《韩非子·五蠹》 );“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韩非子·难一》 )。人天性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毫无情感成分可言。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所说,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三)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理论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韩非子·物权》 ),即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 )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 (《韩非子·人主》 )。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 “夺其辅” (《韩非子·主道》 );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韩非子·显学》 )。

  三、 《韩非子》的写作特点

  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比如《亡征》篇中,分析国家可亡之道达47条之多,实属罕见;《难言》 《说难》篇中,无微不至地揣摩所说者的心理,并指明如何趋避投合,叙说周密细致,无以复加。

  构思精巧,描写大胆,语言幽默,于平实中见奇妙,具有耐人寻味、警策世人的艺术效果。韩非还善于用大量浅显的寓言故事和丰富的历史知识作为论证资料,说明抽象的道理,形象化地体现了他的法家思想和他对社会人生的深刻认识。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 “守株待兔” “讳疾忌医” “滥竽充数” “老马识途”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是思想和艺术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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